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5-08-2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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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译名为Research Association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of China Financial Institutions,缩写为RAIPWCFI。
第二条 本会由各法人金融机构、有关学术研究机构等单位及从事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相关人士自愿组成,是组织、协调和推动金融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研究与实践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和创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金融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打造政治坚定、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金融干部职工队伍,培育金融先进文化,为金融业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原则:本会突出金融特色,提高金融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与实践的针对性、有效性,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相结合。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思想政治工作、金融企业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以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的成果为金融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为金融企业文化建设和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服务;
(二)开展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调查了解和掌握金融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金融企业文化研究,探索金融企业文化建设与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结合的思路和办法,推动金融企业文化建设;
(四)总结金融思想政治工作、金融企业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表彰优秀成果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组织开展经验交流;
(五)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建设思想文化智库,按照规定,编辑出版研究成果,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培训从事金融思想政治工作和金融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骨干;
(七)加强阵地建设,按照规定,办好刊物,运用多媒体做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大力开展学雷锋志愿活动,发展金融扶贫社会公益事业,做好优秀金融文化的开发与保护,推进金融思想道德建设;
(八)加强政工人才资源开发管理,经批准,做好政工干部职称评定工作,加强特约研究员、通讯员队伍建设;
(九)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面向全国金融机构,以单位会员为主。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法人金融机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本会适当吸收个人会员。对热心并长期从事金融思想政治工作、金融文化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的金融系统干部职工,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及时准确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籍管理:凡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发给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报告履行程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分支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上述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各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完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须终止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注销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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