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海南分行85后巨贪挥霍1460万 炒股亏损600万
发布时间:
2019-12-25 17:2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
2019年12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琼0106刑初504号)。判决书显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检方统计,被告人潘某炒股亏损约600万元,炒黄金期货亏损约40万元,购买金银纪念币、金银工艺品、奢侈品及各类日常消费约1460万元。公诉机关鉴定认为,潘某实际侵占款项2099.35万元。
本案被告人潘某,1987年3月15日出生,原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称:2012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潘某担任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负责特许商品(贵金属产品)销售业务的管理。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珠宝公司”)给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的10公斤沃德金条垫货,采取不入库的方式据为己有,先后6次让黄金珠宝公司回购,循环套取回购款项用于炒股和消费。
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潘某通过管理操作贵金属系统的职务便利,从后台修改(调低)贵金属产品价格,虚构贵金属产品交易订单,以陈某、韦某、潘某的名义在交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海口)先后15次以超低价向黄金珠宝公司、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公司”)、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美公司”)、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购买贵金属产品856件,总计购买价格198.67万元,交行订货实际支付款项1628.90万元。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告人潘某则仅向中钞公司、黄金珠宝公司、发出前述15次同等金额订购沃德金条订单,收到沃德金条后,被告人潘某再让中钞公司、黄金珠宝公司进行回购,并将回购款转入其控制的罗某及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炒股、炒黄金期货,购买金银纪念币、金银工艺品、奢侈品及各类日常消费。经统计,被告人潘某炒股亏损约600万元,炒黄金期货亏损约40万元,购买金银纪念币、金银工艺品、奢侈品及各类日常消费约1460万元。
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潘某通过管理操作贵金属系统的职务便利,从后台修改(调高)贵金属产品价格,以韦某、梁某、苏某、杜某、潘某的名义在交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海口)先后8次以超高价购买贵金属产品21件,总计购买价格为1685.61万元,交通银行订货实际支付款项为40387.04元,被告人潘某先低价贱卖,然后又通过高价贵买反向操作的方式归还侵占款项,填平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的财务亏空。
为筹集填平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营业部账务亏空的巨额资金,2017年12月18日、19日,被告人潘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5笔向工美公司、国金公司、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公司”)采购的贵金属产品交易订单,指令交通银行三亚分行付款购买价值2211.71万元(此处数据判决书原文为2211707.76元)的贵金属产品22件。在实际操作中,被告人潘某则向中钞公司发出订购70公斤沃德金条的订单,收到沃德金条后再让中钞公司回购,并将回购款项转入其控制的韦某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在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营业部高价贵买反向操作。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向三亚分行寄送一批与虚构订单上类似的贵金属产品,但与订单描述货不对版,且价值悬殊。
经鉴定,三亚分行实际支付款金额2211.71万元(此处数据判决书原文为2211707.76元),实际收到的贵金属产品价值仅为1123581.3元(即112.36万元),潘某实际侵占款项20993496.3元(即2099.35万元)。案发后,潘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赃现金95万元,公安机关冻结潘某浦发银行6217934000087755账户299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在担任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20993496.3元(即2099.3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潘某所做出的上述指控。另查明,被告人潘某多次在韩某开设的网店购买各类丝巾用于收藏,价款达二百多万元。
法院查明,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是交通银行的一级分行,为独立核算单位;交通银行三亚分行是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下属的二级分行,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通过合并财务报表、拨付营运资金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核算包括三亚分行在内的海南省内辖属机构的收支和盈亏。在这一基础上,被告人潘某实现了高价贵买反向操作,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利用其担任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管理、操作贵金属系统的职务便利,在采购、销售贵金属过程中,通过修改(调低)贵金属产品价格、调换订单和实物的手段,将本单位(含统筹的下属单位交通银行三亚分行)资金20993496.30元(即2099.3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相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