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扬州违法共罚142万 财务不真实内部管理混乱
发布时间:
2020-01-20 17:2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显示,经查明,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9年1-4月,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相关银保渠道产生营销费用207.76万元。为兑现上述营销费用,该公司使用购买的发票在财务凭证下以列支“宣传用品费-报销银保宣传用品费”方式报销,报销金额225.87万元。上述报销费用按销售方案和业务量转账给区域业务经理,合计转账金额209.74万元,该笔款项用于银保渠道的业务拓展、渠道维护。
(二)内部管理混乱。
一是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管理团队存在亲属关系且人事档案部分信息不真实,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在审计发现问题后怠于整改;二是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存在内部员工管理机制不健全,员工涉嫌参与非法集资。
综上,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罚款。上述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显示,经查明,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业务数据不真实。
2013年10月-2017年9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将本应该分配给符合代理人的孤儿单进行调整分配,合计将122人的应递归保单调整至其他人名下,涉及孤儿单1436件,保费1040.6万元。
(二)内部管理混乱。
一是在上岗、面试环节乱收费;二是管理团队存在亲属关系且人事档案部分信息不真实;三是内部工作微信群存在汇报非保险理财销售情况;四是内勤人员和代理人管控不严,存在部分人员参与非保险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综上,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罚款;上述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两项共计罚款五十一万元。
同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显示,2017年1月-2018年12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的会议培训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共列支费用94笔,合计金额37.21万元。上述报销费用实际用途与报销单所列支用途不一致。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显示,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潘建为对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潘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显示,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总经理陈章华为对上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和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陈章华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陈章华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显示,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高建民为对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高建民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显示,时任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经理徐宏昌为对上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和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员。
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徐宏昌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上述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徐宏昌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安人寿”)成立于2011年7月,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79%。
根据资料显示,当事人陈章华2019年8月29日卸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负责人一职。当事人徐宏昌2019年1月28日卸任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负责人一职,接替者是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的高建民,高建民于2019年1月28日至12月25日担任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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