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量刑改判又一案 长城证券前研究所长减刑一年半
- 分类:金融警示
- 来源:财新网
- 作者:岳跃
- 发布时间:2019-09-1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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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中国裁判文书网9月17日发布的一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间,区志航利用担任长城证券研究员,受公司委派为泰信基金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泰信基金基金经理袁园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袁园明知区志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基金买卖区志航推荐的股票,并将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志航。
“老鼠仓”量刑改判又一案 长城证券前研究所长减刑一年半
【概要描述】中国裁判文书网9月17日发布的一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间,区志航利用担任长城证券研究员,受公司委派为泰信基金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泰信基金基金经理袁园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袁园明知区志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基金买卖区志航推荐的股票,并将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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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岳跃
- 发布时间:2019-09-1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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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市场流传的“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区志航被抓”的消息,终于通过一份刑事判决书被证实,伙同他做“老鼠仓”交易的还有泰信基金的女基金经理袁园。值得一提的是,一审中分别被判刑五年、三年的二人,在二审中依照“老鼠仓”新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从轻判处三年半和两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9月17日发布的一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间,区志航利用担任长城证券研究员,受公司委派为泰信基金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泰信基金基金经理袁园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袁园明知区志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基金买卖区志航推荐的股票,并将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志航。
区志航则利用从袁园处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控制的“陆某某”“杨某某”“陈某”名下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袁园管理的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03万余元。2017年8月15日,袁园、区志航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海一中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称,区志航、袁园分别作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共同利用袁园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区志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袁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区志航无异议;袁园对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但她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2019年1月9日,上海高院二审开庭。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此案二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上海高院在2019年8月29日的二审判决中认为,鉴于此案二审中,上述刑事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诉人袁园及原审被告人区志航的定罪量刑应当遵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二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成交额高达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万余元,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
上海高院认为,袁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区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相应钱款等情节,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二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中的相关刑事判决,改判区志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改判袁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案是由上海市公安局侦办的,于2017年11月底移送上海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7年8月底,针对市场传言,长城证券董秘办人士曾对媒体表示,“目前公司内部的确有区志航被抓的传言,但尚未核实,也不清楚是什么原因被抓。”
公开资料显示,1978年出生的区志航毕业于中山大学,此前在平安证券、海通证券、华创证券担任过分析师,曾多次入围新财富榜单。1980年出生的袁园,于2007年加入泰信基金,先后担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基金经理助理,泰信基金2017年8月30日曾公告称,基金经理袁园因个人原因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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