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员工刻萝卜章诈骗后炒股亏损 遭法院判10年
发布时间:
2019-10-25 11:5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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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杨某1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9月2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对被告人杨某1的违法所得66万元,依法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某1,曾用名杨某2,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专科毕业,原中原银行商丘分行慧商支行员工,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1利用自己为中原银行员工的身份,以银行存款任务没有完成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制作盖有虚假银行印章的存款证明,骗取王某2存款40万元、王某3存款29万元,被杨某1用于炒股票、期货等挥霍。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1归还王某33万元。被告人杨某1诈骗数额共计66万元。
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4月12日16时,被告人杨某1在诸暨市直埠镇清华鞋厂内被抓获。中原银行商丘分行文件也证实,被告人杨某1因参与民间借贷、炒股、黄金、期货活动于2018年10月23日给予开除处分。中原银商党〔2018〕13号文件证实,被告人杨某1于2018年12月3日被处以开除党籍处分。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9月2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二、对被告人杨某1的违法所得66万元,依法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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