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前突击低价入股 获刑广发证券原保代称是“行规”
发布时间:
2019-06-24 17:27
来源: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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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拟上市阶段,投行保代找人代持,突击低价入股,待企业上市后将股票转手,获利数十倍后退出。这样的操作违规甚至违法,却被视为业内“行规”。6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刑事裁定书,再度捅破这一行业“潜规则”。
三名涉案人士均为广发证券员工。裁定书显示: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原总经理钮华明、原职员张晋阳和陈德兵三人,于2009年底在东方国信上市前突击入股,通过代持方式,以每股4元的低价购入东方国信股份。
2011年1月,东方国信顺利上市,发行价为每股55.36元。股票解禁后,2013年,上述三人抛售原始股,共计获利4000余万元。裁定书称:其中张晋阳获利2400余万元,钮华明获利1200余万元,陈德兵获利460余万元。
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作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上述三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其中两人被判处缓刑。这一判决目前已生效。
低价入股
本案的一审判决,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底作出。这份判决书中的诸多证人证言,更为细致地勾勒出案件背后的行业“潜规则”。
东方国信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年3月,北京东方国信电子有限公司将净资产中的2000余万元折合股本2000万元,整体变更设立东方国信,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09年11月,东方国信首次增加280万股。
这次增资扩股,是在广发证券建议下完成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9月,广发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刘某经钮华明许可,承揽东方国信IPO项目,并指派张晋阳和陈德兵等人组建保荐团队,进入东方国信。
刘某是东方国信IPO项目负责人。在保荐团队进驻当月,刘某就和东方国信商定,购入200万股东方国信的股份,并让张晋阳具体办理手续。刘某告诉张晋阳,如果上市失败,东方国信同意以原价加上定期存款利息回购股份,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回购协议。
东方国信董事长管连平在其证言中称:2009年10月,刘某和张晋阳向其暗示,要求低价入股。“正好公司有融资需求,为了顺利上市,我就同意了。”东方国信常务副总经理霍卫平则在其证言中称:增资扩股的数量和股价,都是广发证券的张晋阳等人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而设计。
“刘某利用了东方国信客观的增资需求及内心的利益绑定需求。”张晋阳在其供述中称,管连平和霍卫平曾经当面质疑,广发证券人士这样增资扩股是否合法,签订回购 协议是否公平,但当张晋阳表示这些均是“行规”后,他们就同意了。
不过,广发证券投行部华北业务区主管邱某某在其证言中称:“广发证券对保荐代表人、IPO项目相关人员有严格规定,禁止上述人员在相关业务中以个人名义收取、索要其他费用,包括加班费;禁止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等方式,购买或受赠项目涉及的公司的股份。”
这200万股的分配,是刘某确定的。其中钮华明出资100万元,购入25万股;张晋阳同样出资100万元,购入25万股;陈德兵出资60万元,购入15万股。三人共购入60万股。
通过梳理证人证言后发现,低价购买股票的,并非仅有上述三人。广发证券另有多人从中获利,比如:时任广发证券投行部华北一部业务主管的赵某,分得50万元额度;广发证券投行部IPO、并购、再融资工作人员成某,分得60万元额度;广发证券工作人员詹某和张某,各分得56万元额度和60万元额度。按照每股4元估算,这四人共购入大约56.5万股。
种种迹象显示,投行员工低价入股拟上市公司,确是行业默认的“潜规则”。财新记者注意到,在判决书中,包括刘某在内,上述多人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广发证券多名员工的证言中可知:当刘某告诉他们“有个投资机会”时,他们甚至无须过问投资标的详细情况,亦无须了解代持方的个人信息,只需要按刘某的指示,把钱转给代持即可。他们内心非常清楚,这笔钱可能会投到某个拟上市公司,并在上市后并获得大笔收益。
判决书还显示,除广发证券的职员之外,还有多名刘某和张晋阳的朋友、老乡,以及协助其代持的人士,同样获得以每股4元低价购买东方国信股票的机会。
记者注意到,这份判决书中,并没有列出这200万股的所有分配明细,大约仅有130万股的分配,能够从判决书中看出去向,但有多名证人没有列明详细身份。这意味着:另有其他人士,以每股4元的低价,购买了大约70万股东方国信的股票。
法院认定,彼时东方国信股权估值区间,应在每股11.82元至22.20元之间。
获取暴利
2009年10月,张晋阳在尽职调查期间发现,管连平和霍卫平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东方国信还需要剥离亏损企业,共计存在约400万元的资金缺口。他建议东方国信再度扩股80万股筹资,并获同意。
张晋阳将这80万股的投资机会,介绍给他的若干个大学同学和朋友。这些人以每股8元到1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股票。这笔款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大约每股3.68元进入股本金;其余资金则以现金方式,由张晋阳交给东方国信的财务——210万元用于缴纳管连平和霍卫平的个人所得税,215.6万元用作偿还两家公司拖欠东方国信的款项。
判决书显示,由广发证券相关人士操作的这280万股股票,均由其他人士代持。“这些代持我都没有见过面,也没有和他们谈过东方国信的基本情况。”管连平在其证言中称,“他们和正常投资人不一样”。
东方国信上市后,这些投资人在2013年股票解禁后逐步套现,多数获得了10倍以上的利润。即便是后期以每股8元至10元购买原始股的人士,亦获得了5倍左右的利润。持有股份较多的人士,获益高达上千万元。
此外,张晋阳还以违规报销发票等形式,从东方国信收受贿赂款20余万元。
张晋阳、钮华明和陈德兵三人已被判刑。他们在法庭上辩称,投行保代突击入股IPO,是业内潜规则。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购入东方国信的股份,确属违规,但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则明确指出,“保荐人以市场价格收购拟上市公司股权是违规,以低价收购就是犯罪”。
法院最终认定,这三名广发证券人士,利用帮助东方国信上市的职务便利,通过开展IPO项目过程中获取的重要信息,在东方国信拟上市、增资扩股的关键阶段,低价突击入股,将自身利益与拟上市公司利益进行捆绑,属于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东方国信给予的巨大股权利益,价值分别为220余万元、190余万元、110余万元,已触犯刑法。(记者: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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