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民而治 民法典的金融元素
发布时间:
2020-09-18 17:00
来源:
《金融文化》杂志
作者:
冯晓云 李春晖
人无信不立,国无法不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共有七编、1260条,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不仅是已有单行法的简单整合,而且立足当前社会经济形态、人民生活方式的新变化,对有关法律规范做了调整和补充,金融业自然也受影响。
房子:价值几何?
电视剧《都挺好》中,独居老人苏大强因为感动于保姆的“照顾”而提出要将房屋的一半赠与保姆,结果弄得人财两空。
现实生活中,这种桥段亦并不少见,再加上众多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关系,激烈程度可能更甚。可是不论如何,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不管是真心照顾老人,还是假意另有所图,涉及经济财产问题,不可掉以轻心。
针对此类事件可能引发的家庭内部矛盾及诸多风险,民法典给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第366条新设了“居住权”,老人可以在自己的房子上为保姆设立居住权——保姆有权居住,而无权对外出租或转让房屋,这样保姆就可以安心地在这个房子中养老,待到百年之后将房屋完整地归还老人的继承人。如此一来,老人表达感谢的情感有了宣泄出口,房子还能留给子孙,一举两得。
这种看似家庭“内部”事务,实则也可能涉及金融机构业务操作。依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需要经过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设立后,房屋不得出租,但房屋的转让不影响居住权。也就是说,购房人购买了一处房屋之后,如果有他人对这处房屋享有居住权,购房人则有可能无法实际使用该处房屋。
显然,居住权的设立会影响房屋的价值。进一步说,房产是金融行业中重要的融资工具,居住权必然会对金融行业产生重要影响。以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为例,银行是依靠贷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就房产进行拍卖来保障自身利益的。在民法典实施前,银行审核按揭贷款时,只需审查抵押的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抵押即可,但在民法典实施后,银行在办理按揭贷款时,除了审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抵押外,还要审查该房屋上是否设立了居住权以及贷款期间内是否有可能设立居住权。如果答案为肯定,房屋价值就会受到影响。
鉴于此,民法典正式施行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以房产为抵押的贷款时,一方面要注意审查作为抵押的房产上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又或者在贷款合同中增加条款,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必要的限制。
不仅新设了居住权,民法典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也做了改变,这对金融行业也具有一定影响。
根据之前的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而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财产即使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也可以转让,只是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金融机构通常是抵押权人,民法典不再限制抵押物的自由转让,而是让抵押权牢牢附着在抵押物本身上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这一规则大大减轻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核压力。
以银行为例,以前面对贷款人在暂不偿还借款情况下提出的转让抵押物的请求,银行需要针对转让抵押物对自身债权的影响,进行认真的评估才能做出决定,因为一旦同意抵押物转让,银行便丧失了抵押权。根据民法典新规,银行即使同意了抵押物的转让,也不会丧失抵押权,自然也就无需花费过多精力应对抵押物的转让问题。
贷款:低利可期
除了对房产这一百姓最重要的资产做出系列新规,民法典还向近年来一直有抬头之势的高利贷打出重拳。民法典公布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并未有确定规则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此次民法典中,高利放贷行为被明确禁止——“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体现了国家对高利放贷日渐趋严的惩处态势,这将有效抑制目前为牟取高额利息而滋生的非法小额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套路贷等诸多乱象。高利率覆盖高风险的模式将不复存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助贷公司等需要加速调整产品的综合息费,未来利率下调、客群上移将会是整体趋势。
另外,民法典将借款合同中利息推定的方式也做了变更。根据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规定,只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才视为没有约定,由此推知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各类组织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还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
但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是否要支付借款利息的推定不再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这就意味着民法典实施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则视为没有利息,银行等金融机构须注意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利息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否则可能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民法典另一个比较重要的变化是保证方式推定的变化。众所周知,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承担的保证责任更重。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接受保证时,一般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确定不明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而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将保证责任的推定方式由对债权人有利的推定变为对债权人不利的推定。这给金融机构提了个醒,在以后的借款合同中一定要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否则就可能会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
关怀:细节彰显
但愿苍生俱饱暖,不辞辛苦出山林。人民的福祉是党和国家最大的关切。对于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是一项重要担当。此次出台的民法典对此方面亦有回应。
保理作为一种贸易金融工具,一直以来,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增强市场经济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此前保理业务的配套立法、监管、司法裁判规则非常分散且相对滞后,导致实务中争议频发。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正式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规定于合同编。这意味着保理业务有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的蓬勃发展。
民法典中关于保理合同规则最大的亮点,是改变了原先“银行不得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的规定,把“将有的应收账款”列入保理业务范围,大大拓宽了保理业务的渠道。
一切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此次民法典最引人瞩目之处还在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从而荣膺“小宪法”之名。环顾世界,各国民法典中皆无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凸显我国对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视。
人格权编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面临的各种新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金融机构因自身业务性质,在日常开展工作过程中会收集到大量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民法典下,金融机构对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会更高。如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第1037条规定,自然人可以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在发现信息有误时,有权要求更正。据此,金融机构应注意完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防范因泄露客户个人信息而承担侵权责任。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民法典渗透到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大到一个行业,小到一个个人,都有了更好的遵循。它的施行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助推“中国之治”跃上更高境界。(作者单位:北京杰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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