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优秀调研成果┃关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制度机制建设研究
- 分类:调查研究
- 来源:“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学习强国号
- 作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课题组
- 发布时间:2024-06-27 16:1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公司治理具有多样性和国家特性。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最大特色之一,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相比其他国家公司治理的独特优势。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或“公司”)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以贯之”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鉴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监管政策、公司治理、业务实践等方面的特殊性,中国信保在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方面,还需要深入研究,持续探索实践。鉴于此,中国信保党委办公室成立课题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实践探索和面临的问题挑战,并对持续完善相关工作提出了建议。
2023年优秀调研成果┃关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制度机制建设研究
【概要描述】公司治理具有多样性和国家特性。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最大特色之一,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相比其他国家公司治理的独特优势。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或“公司”)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以贯之”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鉴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监管政策、公司治理、业务实践等方面的特殊性,中国信保在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方面,还需要深入研究,持续探索实践。鉴于此,中国信保党委办公室成立课题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实践探索和面临的问题挑战,并对持续完善相关工作提出了建议。
- 分类:调查研究
- 来源:“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学习强国号
- 作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课题组
- 发布时间:2024-06-2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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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具有多样性和国家特性。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最大特色之一,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相比其他国家公司治理的独特优势。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或“公司”)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以贯之”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鉴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监管政策、公司治理、业务实践等方面的特殊性,中国信保在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方面,还需要深入研究,持续探索实践。鉴于此,中国信保党委办公室成立课题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实践探索和面临的问题挑战,并对持续完善相关工作提出了建议。
一、充分认识持续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制度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落实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国企改革部署的必然要求
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以来,中央层面对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推动党的领导更好融入公司治理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制度文件。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也明确规定,要“推进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这些都充分表明,把党的领导更好融入国有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是新时期全面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根本要求,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
(二)应对外部复杂严峻形势的客观需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大国博弈不断升级,地缘冲突未见缓和,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在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下,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韧性,才能切实发挥金融机构的独特作用。
(三)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独特作用的必要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策的背后本质是政治,政策性就是政治性”。实践中,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履行政策性职能,就必须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以贯之”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把党的领导内嵌到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和发展优势。
二、新时期政策性金融机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制度机制建设的实践探索
根据调研情况,实践中各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持续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搭建了党委发挥领导作用、董事会战略决策、监事会监督、管理层授权经营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中国信保相关实践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组织架构上,着力做到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一是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根据国家要求,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特别是党委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确保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二是健全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机制。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副书记由总经理、监事长担任,党委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管理层,董事会、管理层中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三是认真落实“四个同步”要求。在公司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二)在决策机制上,着力做到党委统领全局与董事会、管理层各司其职有机融合
一是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出台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党委工作规则、“三重一大”实施意见等制度,动态完善公司党委讨论和决策事项清单,以制度化、机制化的形式,逐步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二是严格落实党委前置审议程序。在党委工作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党委基本工作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确保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决策前,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好政治关、政策关。三是充分发挥党委对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决策事项的把关作用。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重要决策部署,公司党委及时通过“第一议题”、中心组理论学习等形式,跟进学习中央部署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整体意见,再由管理层提出具体落实举措,并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三)在监督机制上,着力做到党内政治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融合
一是探索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的治理运行机制。从中国信保相关实践看,建立了董监高定期交流机制,董事会议案预沟通机制,董事、监事意见建议落实反馈机制,董事列席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机制,进一步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公司党委的沟通交流。二是支持监事会有效监督和独立监督。公司监事会每年通过开展履职评价、发送《监督提示函》等形式,就董事会、管理层服务国家战略、履行政策性职能等情况开展履职监督和评价,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忠实履职、勤勉尽责。三是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监事会和公司内设监督机构合力。公司党委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商会,适时召开总部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成立公司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监事会与风险管控、内控合规、审计监督等督查检查部门共商、共建、共享的监督体系,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避免检查监督内容交叉或空白。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制度机制建设中面临的问题挑战
从更加精准落实中央要求、更好发挥党委领导作用来看,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完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制度机制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中央金融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针对性指导需要进一步加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层面围绕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规范公司治理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为国有企业提供了重要指引和遵循。但相关文件对中央金融企业的差异化指导还不够。比如,201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21年印发的《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和后续出台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示范文本(试行)》,对中央企业持续推动党的领导更好融入公司治理,规范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作出了系统部署。但相关制度主要面向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在结合金融行业和企业实际,健全制度机制过程中仍有一些难以把握的方面。
(二)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实际的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营目标、业务模式等方面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存在显著差异,因而各国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和日常监管均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比如,政策性金融机构多享有专门立法,相关法律会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宗旨、业务范围、治理结构、管理模式、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全面规定;再如,国际同业机构一般会设有部际委员会,统筹协调各部委履行管理职责。而我国尚未出台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上位法,各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据各自公司章程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履行职责,整体而言,相关制度文件的法律效力层级相对较低,权威性不足。同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会不设独立董事,由相关部委指派负责人兼任部委董事,发挥其在重大决策等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但部委董事的设置在《公司法》中并没有涉及。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管理职能由多个部委按照职能权责分别负责,但在共同推动解决制约政策性金融机构长远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时还需进一步加强。当前监管机构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大多参照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尚未构建起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的系统监管制度体系,致使有些监管要求在政策性金融机构难以落地。
(三)党委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
2021年印发的《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范围,规范了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和程序。从调研情况看,各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认真落实中央文件要求,出台了专门的配套制度或结合实际修订了本单位的党委工作规则,但各单位相关制度规定是否精准有效落实了中央要求仍有待进一步检验。如何在符合各项要求下,进一步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管理层等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更好落实党委前置程序,持续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相关工作有待进一步探索。
(四)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在往下延伸上存在递减现象
根据调研情况,各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持续完善总部层面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制度机制的同时,均对子公司、省级分公司(分行)党委健全完善本单位制度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下级单位也及时建立了相关制度。但从巡视、审计、检查等情况看,下级单位在研究出台相关制度文件时,一定程度上存在对上位制度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制度条款与本单位实际结合不紧密等问题。同时,鉴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相对扁平化,省级分支机构层面,党委班子成员与管理层成员大多完全重合,在此背景下,如何清晰划分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事项和决策程序,各下级单位也存在一定困惑,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如何更好向基层延伸有待进一步探索。
四、思考和建议
结合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困难挑战,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中央金融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针对性指导
建议有关单位在中央金融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方面,加强针对性统筹指导,特别是在明确中央金融企业“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推动各治理主体厘清职责边界方面,结合金融企业实际,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推动中央金融企业党委更好发挥政治功能。同时,建议在出台相关制度文件时,针对性出台金融企业适用的操作细则或示范文本,便于参照执行。
(二)积极探索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实际的专门监督管理机制
为更好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建议国家层面充分考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聚焦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专门立法,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业务范围、日常运行等方面有法可依,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履职奠定坚实制度基础。建议各政府主管部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探索构建跨部委的统一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在监督、管理和指导方面的职责,更好促进政策性金融机构履职。建议监管部门持续探索完善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三)进一步厘清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建议政策性金融机构持续深化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本单位实际,持续建立健全党委和董事会、管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日常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本单位授权机制,更好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管理层等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坚决避免前置泛化或前置讨论不充分问题;积极探索完善各治理主体关于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制度机制,着力提高决策效率。
(四)进一步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更好向基层延伸
建议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完善总部层面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制度机制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子公司、分公司(分行)等下级单位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总部层面在制定出台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文件时,要明确下级单位的具体贯彻落实要求;制度出台后,要做好制度的宣导解读工作,引导下级单位准确掌握制度要求;要加强对下级单位制度出台工作的指导把关,做好制度审核;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内部巡视、审计、检查等方式对下级单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深入检查,保证制度执行到位。(本文获2023年全国金融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发表时有删节)
栏目负责人:高辰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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