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金融史18|“一五”时期金融工作概览
- 分类:金融党建
- 来源: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新中国金融史编写组
- 发布时间:2024-01-04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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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一五”计划是在新中国积贫积弱的基础上实现工业化,既要搏击高远,又要夯基垒土。1953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全国财经会议上听取五年计划编制情况的汇报时指出:“为了保证国家的独立,我们在编制五年计划时要把建设重点放在重工业上,以增强国防力量,向社会主义前进。”“一五”计划试图通过优先发展重工业,尽快改变经济落后面貌,维护国家安全独立,使我国能有尊严、有底气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1955年7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审议正式通过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到1957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从1949年的140亿元增加到784亿元,在“一五”计划期间保持每年18.4%的增长速度,其中,钢产量从1949年的15.8万吨增加到535万吨;煤产量从1949年的3200万吨增加到1.31亿吨。农业总产值从1949年的326亿元增加到1957年的604亿元。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业部门从无到有地相继建立起来,重点建设苏联援建的156项骨干工程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重要领域,初步建构起比较完整的基础工业体系和国防工业体系。
新中国金融史18|“一五”时期金融工作概览
【概要描述】“一五”计划是在新中国积贫积弱的基础上实现工业化,既要搏击高远,又要夯基垒土。1953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全国财经会议上听取五年计划编制情况的汇报时指出:“为了保证国家的独立,我们在编制五年计划时要把建设重点放在重工业上,以增强国防力量,向社会主义前进。”“一五”计划试图通过优先发展重工业,尽快改变经济落后面貌,维护国家安全独立,使我国能有尊严、有底气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1955年7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审议正式通过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到1957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从1949年的140亿元增加到784亿元,在“一五”计划期间保持每年18.4%的增长速度,其中,钢产量从1949年的15.8万吨增加到535万吨;煤产量从1949年的3200万吨增加到1.31亿吨。农业总产值从1949年的326亿元增加到1957年的604亿元。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业部门从无到有地相继建立起来,重点建设苏联援建的156项骨干工程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重要领域,初步建构起比较完整的基础工业体系和国防工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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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计划是在新中国积贫积弱的基础上实现工业化,既要搏击高远,又要夯基垒土。1953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全国财经会议上听取五年计划编制情况的汇报时指出:“为了保证国家的独立,我们在编制五年计划时要把建设重点放在重工业上,以增强国防力量,向社会主义前进。”“一五”计划试图通过优先发展重工业,尽快改变经济落后面貌,维护国家安全独立,使我国能有尊严、有底气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1955年7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审议正式通过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到1957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从1949年的140亿元增加到784亿元,在“一五”计划期间保持每年18.4%的增长速度,其中,钢产量从1949年的15.8万吨增加到535万吨;煤产量从1949年的3200万吨增加到1.31亿吨。农业总产值从1949年的326亿元增加到1957年的604亿元。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业部门从无到有地相继建立起来,重点建设苏联援建的156项骨干工程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重要领域,初步建构起比较完整的基础工业体系和国防工业体系。
1952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编制一九五三年计划及五年建设计划纲要的指示》时曾指出:“为了加速国家建设,除应动员全国力量,集中全国人力和财力以赴外,必须加强国家建设的计划工作,使大规模建设能在正确的计划指导下进行,避免可能发生的盲目性。”对于规模空前的经济建设,加强计划性,避免盲目性,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必然选择。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国家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金融体制也进一步走向高度集中。“一五”时期的建设成就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与配合,这一时期金融工作加强了自上而下、统一管理的计划性,通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计划地推进,努力拓宽金融融资渠道以应对庞大的建设资金需要,银行系统采取大力发展储蓄、计划管理信贷、试办投资公司、扩大外汇收入等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则在经营国内外保险业务中,为国家财政提供了可观的利润。
一、实施两轮“扩张”货币政策
“一五”时期我国着力建设计划经济体制,中国人民银行创造性探索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货币政策调控方式,综合运用信贷计划管理、管控贷款规模以及现金管理等手段,为稳定物价和币值,全力配合大规模经济建设,实施了两轮扩张——回调的货币调控周期。一次是在1953-1955年,1953年是“一五”计划启动之际,中国人民银行现金供应量增加了43.3%,准货币供应量增加了9.4%,货币总量(货币与准货币)供应量增长了12.2%。从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来看,1953年国家银行贷款规模增加了26.6亿元,增幅为24.6%,流通中的现金为39.4亿元,净投放现金11.9亿元。在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和宽松的财政政策支持下,1953年的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基建投资比上年增长83.7%,比中财委制定的75.5%增长计划高出8.2%,国民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4%,工农业生产总值增长14.4%。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调低货币供给增长率,现金供应量增长率大幅下降,增幅为4.6%,净投放货币1.8亿元,年末流通量为41.2亿元,货币供给总量(货币与准货币)增长率超过了上年,增幅达16.4%。由于当年出现了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经济发展受到较大的影响,于是1955年国家制定了较低增长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调低货币供应计划、贷款增长计划。现金供应量增长率下降为-2.2%,净回笼货币0.9亿元,年末货币流通量为40.3亿元;贷款增长率仅为10.6%,增加贷款19.6亿元。当年国民收入增长6.4%,工农业总产值增长5%,经济发展速度明显降温。
第二轮扩张——回调货币调控周期发生在1955-1957年。自1955年下半年起,全国社会主义改造推向高潮,国家对1956年的经济发展速度再次提高目标。为配合经济建设计划,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改变货币供应的适当紧缩政策,货币发行增长率达到42.2%,净投放货币17.0亿元,流通中的现金量增加到57.3亿元;贷款规模增长14.5%,增加额达到29.7亿元。特别是农业贷款增长最为迅猛,1956年原计划增加11.2亿元,而实际增加了20.3亿元,1956年的农业贷款同比增长2倍多,并且超过了前3年的总和。由于这一轮货币大幅投放,到1956年底,出现了货币回笼乏力、货币大量集聚在民间的问题。有鉴于此,1957年中国人民银行改变既定策略,实时调低货币供应总量、增长率降至13.0%,终于使市场货币流通量同比减少7.9%,净回笼货币4.5亿元,但与此同时,投向“一五”计划的贷款规模并未止步,相反还增长18.6%之多。
二、实行综合信贷计划管理制度
“一五”时期信贷、利率等金融杠杆被有效运用于资金调控分配,在此期间,信贷资金是否能集中计划、高效分配是关键所在,于是综合信贷计划管理制度便应运而生。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国家充分运用信贷办法,信贷资金重点向国营工业企业、国营商业企业投放,支持国营工业流动资金(当时国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大部分定额流动资金由国家财政负责拨款),支持国营商业部门以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公私合营等方式,以便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私营工商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区分不同信贷政策、给予不同程度的信贷支持。
(一)综合信贷计划管理制度的建立。195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银行计划工作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综合信贷计划编制办法》(草案),首次较为全面地提出了信贷编制计划的依据、内容、管理体系、权限划分,审批程序和检查制度等一整套规定。《编制办法》(草案)明确银行的信贷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大局,要经过国家对财政、信贷等进行综合平衡并批准后才能执行。《编制办法》(草案)的核心理念是“统存统贷”,秉持“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级银行所有存款统一上交总行,不能自行支配;各级银行发放的贷款由总行统一分配,分别核定各类贷款计划指标,逐级下达,各级银行只能在分项目指标范围内掌握贷款,不许自行超过,不许自行改变项目用途。同时,按照不同的系统,对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贷款进行条条管理,贷给农业、手工业以及合营、私营工商业的贷款指标,相互之间不能调剂。
按照《编制办法》(草案)规定,综合信贷计划主要由信贷收支计划、金银外汇储备计划、货币发行计划三大部分组成,从资金融通角度来看,综合信贷计划由信贷资金来源计划与信贷资金运用计划构成,信贷资金来源计划主要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财政部门以及个人在银行的各项存款;银行自有资金和当年结余;人民币现钞发行额;汇兑、在途等暂收性资金等组成。信贷资金运用计划主要包括银行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的放款;用于收兑金银及外汇储备所占用的人民币资金;银行向财政部门缴纳的当年税利;国家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借款和透支以及其他暂付款。
《编制办法》(草案)自1953年正式施行,成为“一五”时期信贷管理的规范准则。此后,为配合国家实施国民经济计划管理,进一步统筹兼顾信贷投放的计划性与灵活性,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建立了统一的信贷计划编制办法和放款指标管理制度,各级分支行设立信贷计划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分析与指导。
计划的高度集中有利于集中汇集金融资源及时、准确地投放到重点领域、重要项目,但同时也会引起执行中的僵化、教条、消极、懈怠问题。为调动各级部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适当扩大地方权限”的原则对地方上信贷计划的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相比于1952年的《编制办法》(草案)适当放宽地方权限,主要体现在:一是地方国营企业、合营企业、手工业的贷款指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只下达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安排,并可相互调剂;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给予各地分行一部分后备贷款指标,主要用于解决国营工商企业年度中间贷款不足时的需要;三是农业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每年下达最高余额和年末余额两个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在这两个指标范围内自行安排季度计划;四是收购农副产品的贷款专款专用,对重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充分供应资金,不受计划指标的限制,对一般农副产品的收购,按计划供应资金;五是城镇储蓄存款超计划完成的部分,可用于增加当年地方国营工业等四项贷款指标,或增加后备贷款指标。
(二)信贷投放量与结构对“一化三改”的影响。“一五”时期,信贷投放的额度增长迅速,每年都以超过10%的比例增长,1953年年末贷款余额为134.6亿元,1954年末为184.6亿元,1957年年末投放额度增至277.5亿元,五年中,1954年增幅最大,达到37.1%。信贷投放绝大部分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五年中对国营商业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均在73%以上,1953-1957年分别为84.9%、87.6%、85.8%、73.8%、78.0%。国营商业贷款主要有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和特种贷款等6类。正是通过给国营商业部门大量放贷,支持其通过加工订货、统购统销等形式,使私营资本主义企业与其休戚相关,从而扩大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范围,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五”时期,围绕“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主要任务,国家银行持续加大对国营工业的信贷总量投入,从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占国家银行信贷总额的比重来看,1953-1957年分别达到9.7%、7.9%、8.9%、11.9%、10.9%。综合来看,“一五”时期,国家对社会主义性质的工商企业贷款总额占比最大,每年都在85%以上。在毛泽东同志“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思想指引下,信贷投放除扩大国营商业信贷以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外,国家银行还针对不同情况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有差别的信贷政策:对已经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的公私合营企业,国家在信贷上积极支持;对尚未走向国家资本主义的私营企业,则根据市场需要或给予适当扶持,或减缩贷款。
为促进农业合作化,“一五”时期对农业的信贷投入也在稳步上升,贷款类型主要有生产费用贷款、基本建设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贷款、救灾贷款、农产品收购贷款、少数民族农牧业贷款等。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从1953年到1957年分别为 4.9%、4.1%、4.9%、12.9%、10.0%。以1956年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为界,国家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可分为两个阶段。1956年之前,国家银行投向农业经济部门的贷款不到全部信贷总额的5%,1956年、1957年农业贷款在贷款总额中上升到10%以上。国家银行对农业部门的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国营农业与合作化农业,其中合作化贷款占绝对比重。国家投向合作化农业的贷款相较于1952年,到1956年、1957年增长了8倍之多。国家银行的农业贷款成为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举措。“一五”时期还发明创造了“贫农合作基金”,用这种方式加速全国农业合作化进程。1955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办理贫农合作基金放款的通知》,解决贫苦农民加入合作社的股金问题。
(三)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五”时期,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吸收的存款、国家银行的货币发行以及自有资金。其中,各项存款一直占了绝对比重,银行自有资金在信贷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一直呈上升趋势。吸收存款中,又以财政存款、企业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和基本建设存款为重,城乡居民存款只占较小部分。由此可知,存款是信贷投放的重要基础,而“一五”计划前期,财政性存款及财政向银行的信贷基金拨款仍是国家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到“一五”计划后期,国家银行货币发行与自有资金,对信贷资金筹集的影响力逐渐上升。
(四)贷款利率的调整与政策。利率杠杆对促进“一化三改”、“一五”计划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五”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1953年10月13日、1955年9月17日、1956年12月10日、1957年11月26日四次调整利率,灵活运用利率工具调整经济结构、引导经济活动。为了调整经济结构,在运用利率杠杆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采取了不同行业不同贷款利率,不同用途不同贷款利率的政策,即工业生产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并逐步调低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利率。
四次调整利率后,国营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公私合营企业贷款利率,而公私合营企业贷款利率又低于私营企业贷款利率。如1955年9月17日利率调整时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贷款利率分别为月息4.8‰和6.0‰,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贷款利率分别为月息6.9‰和8.1‰,私营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贷款利率则分别为月息9.9‰和13.5‰。这种按照不同经济成分实行不同档次利率的政策,日益壮大国营经济的力量,进一步削弱私营经济的规模,促使私营经济更积极主动地走上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从而不断扩大国民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成分。再比如,国家银行针对农村中不同的经济组织实行不同的利率政策,协同配合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尽快实现预期效果。1955年9月17日调整利率时规定,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利率为月息4‰,农业合作社贷款利率为月息6.0‰,农业互助组与个体农民贷款利率为月息7.5‰。1955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决定将农业合作社贷款利率降为月息4.8‰。这一利率政策的调整减轻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合作社的生产效益,有利于引导个体农民自觉自愿一步步走上合作化道路。
三、储蓄存款成为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重要来源
鼓励人民储蓄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一五”时期储蓄存款余额不断增长,吸收储蓄已经成为积累建设资金的一项经常性重要举措。国民经济发展,基建扩大,城市人口和就业人数日益增多,城市居民货币收入不断增加,是储蓄存款不断增长的主要因素。与此同时,全国性吸收储蓄的运动展开,如1954年国家第一次发行经济建设公债,1956年下半年全国实施了工资改革和提级,1957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深入开展了增产节约运动;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铺设储蓄网,按照“小型多设”的原则在城市设立储蓄所,在机关、企业设立储蓄代办所,截至1956年底,储蓄所已增设到7388个,储蓄代办所增设到25194个,按照当时全国城市一亿人口估算,平均将近每3000人即有一个储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大、中城市开办有奖储蓄等业务以吸引城市居民,开办售粮优待储蓄等业务吸收农村资金;广泛运用了社会力量向广大群众宣传储蓄政策,组织了30余万义务宣传员(协储员)深入各阶层,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如报刊、电台等,进行爱国储蓄的宣传教育,五年中经过一番多方发力,不懈努力,城乡人民储蓄余额与日俱增,从1953年12.0626亿元攀升到1957年年底的27.9049亿元,增长了1.3倍之多。
四、发展保险事业:保障生产持续、增进人民福利,充实国家财政后备力量
“一五”时期保险业的发展蒸蒸日上。自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划归财政部领导后,保险业成为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53年第三次全国保险会议、1955年第四次全国保险会议提出的指导方针,都是旨在通过国家保险业务,对地方国营企业、合作企业、农业、手工业、国家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一般公民组织开展各种保险业务,从而组织分散的社会资金,充实国家财政后备力量。保险业为财政服务的方针政策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国营企业强制保险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这种强制保险发挥了如下作用:(1)在国家财政预算还没有规定提存准备金制度时,如发生意外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得到补偿,不致影响国家预算;(2)在国营企业还未完全贯彻经济核算时,可通过保险形式取回一部分利润;(3)可以配合国营企业推动清资估价工作。“一五”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保费收入、利润逐年增长,保险业为国家财政贡献了大量资金,为城乡各种经济组织的生产活动提供了保险保障,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高速运转。1953年全国国内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8567亿元,利润为1.0880亿元,二分之一上缴国库。1954年全国国内保险保费收入为2.0593亿元,利润为1.5484亿元,二分之一上缴国库;1955年国内保险保费收入为2.0294亿元,利润为1.5332亿元,上缴利润为7155万元;1956年国内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达到2.1983亿元,利润为1.5795亿元,二分之一上缴了国库。到1957年第三季度末,保费收入为1.8256亿元,盈余占保费的71.2%。195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停办时,已积存4亿元保险基金,除国外业务部留下5000万元,其余全部交给各级财政部门。从1949年到1955年,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民安保险公司这三家涉外保险公司的海外业务共收入保费15000万港币,向国内汇回资金达3300万港币,支付赔款6200万港币。
强制保险。“一五”时期,财产保险种类中强制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公民财产保险、渔船木船保险充分发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首次推出财产强制保险以及铁路、船舶、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等强制保险业务。“一五”时期国家调整了强制保险政策,规定从1953年起保险费直接列入国家报销范围,国家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不再参加财产强制保险,从195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财产不再参加强制保险,从1955年起铁道、粮食、邮电、地质、水利、交通等六部委所属单位不再施行强制保险,各专区和县属示范性农场、民航局的财产停止参加强制保险。1956年是“一五”时期“强制保险”政策得以继续的转折点。1956年2月,第五次全国保险会议提出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有继续办理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通过保险赔偿可以及时恢复生产;二是企业财产一般损失不可能以后备财政解决,而由企业自己解决则会造成资金分散,且不一定能应付较重的灾害;三是强制保险保费过去已列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如果停办,所有保费则不可能由预算收回;三是强制保险对投保单位有一定监督作用,减少了物质损失。这一年国家对绝大部分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和县以下供销社的财产实行了强制保险。但到1958年,国家又将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自愿保险主要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农业保险。“一五”时期,第三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整顿城市业务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了一些对生产没有积极作用、不适合群众需要、政治上有问题的自愿保险业务。1953年在整顿城市保险业务过程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了普通火险、职工团体火险和简易火灾保险。运输险方面,继续开办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推出的轮船运输队险、汽车运输险、驿运运输险、飞机运输险。人身保险方面,对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弥补微薄的社会福利,开办的职工团体人身保险、船员及渔工团体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等险种,“一五”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了其中的团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人身保险在1955年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交给各地分公司继续办理。普通人身自愿保险业务一直处于维持状态,到1956年后才有了快速增长。财产保险也是在1956年前后出现了形成了一定的发展势头。
农村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村保险业务曾出现过一段反复波折。1953年乡区工作出现了增加农民负担的“五多”作风问题——任务多,会议集训多,公文报告表册多,组织多,积极分子兼职多。“五多”问题间接导致对农民参加保险进行强制性要求。在纠正“五多”问题时,国家决定停办农村保险。但在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后,农村对农村保险的需求矛盾又凸显出来。于是自1954年下半年起,全国各地县区保险机构陆续恢复以牲畜保险和养猪保险为主的农村保险业务。到1956年,全国共有26个省842个县开办牲畜保险,承保430万头牲畜,1957年的业务量与1956年大致持平。
海外保险。除大力发展国内保险外,海外保险业务也有一定程度地延伸与拓展,为我国聚集了紧缺的外汇资金。195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国外业务的工作方针——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有计划发展的需要及保护华侨正当利益、对进出口贸易及华侨经济办理各种外币保险业务,分散风险为国家节约与吸收外汇资金,建立外汇保险基金补偿意外损失,为国家工业化服务。发展方向明确后,海外保险业务依靠中国保险公司、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公私合营新丰保险公司、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积极拓展与国外保险机构的分保关系,在“巩固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团结亚非国家,争取资本主义国家的业务方针”指导下,我国涉外保险机构积极灵活地拓展国际分保关系,继续扩大与苏联及东欧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际分保业务(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已与苏联国外保险局、波兰华尔泰再保险公司、捷克国家保险公司、捷克第一波希米亚再保险银行建立了分保关系),与匈牙利国家保险事业局、保加利亚国家保险协会建立了分保关系;与此同时,积极寻求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分保合作机会也未止步,“一五”时期,中国保险公司在香港代理英国公安保险公司出单,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代理英国利群保险公司出单,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通过英国伦敦求末司再保险经纪人代理订有分出外币海洋运输险合约,分给英国、意大利、联邦德国各保险公司并接受其分回业务。
1956年按照国家社会主义改造要求,公私合营新丰、太平保险公司两家公私合营保险公司合并为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后,我国从事海外保险业务的机构变为中国保险公司、民安保险公司和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3家机构,这三家机构主要在我国香港、澳门以及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缅甸等东南亚国家设立了海外分支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拓展水险、火险、运输险、战争险、财产险、寿险等业务,如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经营以南洋线和日本线的运输险、当地工厂、店铺的火险;新加坡分公司拓展人寿险、汽车险、简易寿险、劳工险等险种;雅加达分公司主要经营火险,为华侨开办人身意外险;太平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火险、运输险、汽车险、玻璃险等险种。
其中,在专营外贸部的进出口运输保险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出规定,办理海运进口运输目的在于补偿意外损失与节约分保外汇,在经济核算原则下费率应尽可能低,要与西方国家控制的伦敦分保市场进行斗争;办理出口运输保险,因其对象是外国人,其目的是支持贸易并吸收外汇,费率可参照国际水平,酌加利润。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我国进口运输保险在“一五”期间逐步降低了保险费率。1952年以前我国保险机构的费率普遍较高,如新中国成立之初,从波兰港口到中国口岸的平安险费率为0.45%、水渍险费率为0.55%,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欧洲口岸到我国口岸的和主要航线的平安险费率、水渍险费率分别降低了33%、30%。紧接着,1953年附加险费率降低了20%,对进口物资实行统保一切险,一切险费率降低了45%左右。涉外保险费率逐步降低到接近国际保险市场的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我国十分苛刻的伦敦保险市场,在抗美援朝时期,曾大幅度提高对我国进出口货运险的战争险费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贸部门密切合作,与伦敦市场据理力争,将战争险费率一步步降低。此外,进出口物资保险业务也得到了逐步扩大,不仅办理了中央贸易部所属各进口公司和进出口公司货物的保险业务,还争取了对资本主义国家进出口贸易在国内的保险,绝大部分进口物资都实现了在国内投保。
五、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预算出纳业务制度
代理中央金库。中央金库制度是否能不折不扣执行关系整个国家预算能否顺利实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财政金库制度根据《中央金库条例》(1950年3月3日)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财政收支系统划分后各级中央金库兼理地方金库事宜的决定》(1951年6月14日)制定。这一制度在统一财政收支,管理预算资金,便利财政调度和巩固财政纪律等方面,起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国家银行代理国家金库的主要职能体现在: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积极组织和保证全国各地的预算收入,逐级集中上解,保证支付;根据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支付命令,对各主管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应领经费,逐级下拨。金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各级财政机关,国家银行有保管之责,无动用之权。中央金库的组织机构设置了总金库、分金库、支金库三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代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分行代理分库,分行所属支行和城市办事处代理支库。为便利各级金库与各收入机关对账,中国人民银行将各种预算收入分为不同的收入系统,分别由各收入机关主管。收入系统和收入机关划分了企业系统、税务系统、盐务系统、海关系统、农业税系统、商品检验系统、公债系统、财政系统八大系统。
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预算出纳业务制度。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出台的中央金库制度,已经日益不能适应集中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这种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在之前的中央金库制度下,金库只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不监督机关的预算支出,预算资金从财政机关拨出后,便成为各机关在银行的存款,大批预算资金分散积压在各机关,造成资金的分散和浪费。仅据1955年5月份的统计,全国各机关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余额即达25亿元之巨,其中沉淀的大部分都是预算资金。同时,又因为预算收入必须由各县金库经由省金库汇到中央总金库,财政部才能加以调度使用,以致形成了不少的在途款项,据1954年年底统计,经常的在途款项约有2.4亿元。在拨款监督方面,因为金库一经付款后,资金便脱离财政部管理,财政部很难对资金的合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为保证国家建设特别是重点建设,亟须通过财政集中和供应建设资金,加强预算拨款监督,贯彻节约制度,提升国家预算的执行力度,1956年3月1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苏联的经验,向国务院提交《关于废除现行金库制度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预算出纳业务制度的报告》。当日,国务院正式通过《关于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预算出纳业务制度的决议(草案)》,决定自1956年5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预算出纳业务的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为办理国家预算的出纳机关,负责统一办理和检查有关国家预算的出纳事宜。执行国家预算出纳业务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预算出纳业务制度参照当时苏联国家银行办理国家预算货币资金的收纳、支付和保管的经验,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而设计拟定。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预算出纳业务制度的运作逻辑是:一切国家预算的收入按照财政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并且就地记入预算收入账户。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一切收入,由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记入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收入账户和地方财政机关的地方预算存款账户。中央预算所属的机关、部队、企业、团体的一切支出,由中国人民银行在财政部核准的经费范围内办理支付。机关、企业、团体的预算支出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基本建设的投资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理拨款。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对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预算出纳业务的工作,负责监督和检查。
这一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集中预算资金,除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外,一切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都通过人民银行办理;二是加强预算拨款的监督,保证国家预算资金的节约使用和监督国民经济计划顺利执行;三是使国家预算和银行信贷计划能够更好地结合起来,国家预算的暂时闲置资金成为人民银行信贷计划中最重要和最可靠的资金来源之一。
六、加强现金计划管理制度建设
为加强现金计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完善发行库制度,改革现金调拨制度、相继制定了《现金出纳计划编制办法》《发行—现金调剂办法》。为了实行现金的灵活调拨,从1954年3月30日起改革了1950年以来的“资金管理制度”,推行《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节约了资金,加速了资金周转。这一系列的制度建设,逐渐完善现金计划管理体制,为集中调控金融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建立发行库制度。1953年11月18日,为统一人民币发行及集中现金,便利调拨,减少运现,根据中央财委会“关于建立发行库之基本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发行库制度。发行库为中国人民银行组成部分之一,设总、分、支三级机构:总行设总库,省、市分行设分库,县支行设支库,中心支行设中心支库。总库根据全国发行计划,管理发行基金,拟订全国发行库各种制度,并根据全国出纳计划,办理各分库款项调拨等事项。
出台《现金出纳计划编制办法》。国家经济建设的高度计划性,必然要求货币的投放与回笼与经济整体计划协调统一,现金出纳计划制度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有计划地调节现金流通的主要措施。1953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现金出纳计划编制办法(草案)》,便于有计划地进行现金的投放与回笼,使现金流转与商品流转相适应,加速现金周转,配合国家商品流转计划、财政预算、生产计划的完成,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和巩固市场的稳定。按照《办法(草案)》要求,国营企业、合作社、机关、部队及团体等货币管理单位编制单位现金出纳计划,省级主要财经主管部门应编制包括所属机构的系统现金出纳计划或提供有关计划材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省(市)分行、各县(市)支行应分别编制全国的、全省(市)的、全县(市)的综合现金出纳计划,从而在全国实现统一的现金计划管理。
现金出纳计划管理包括现金投放与现金回笼两个方面。“一五”时期,对于现金投放,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从六个渠道实现计划管理:一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从银行提取现金;二是各单位为收购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从银行提取现金;三是企业事业单位为支出管理费从银行提取现金;四是农村信用社在金融活动中从银行提取现金;五是储蓄户从银行提取储蓄存款;六是单位和个人从银行存款账户取走现金。现金回笼主要通过以下六个渠道:一是各单位销售商品后收入的现金存入银行;二是文化、教育、卫生、交通运输等单位提供服务后收入的现金存入银行;三是集体和个人缴纳的现金税款;四是农村信用社在金融活动中存入银行的现金;五是储蓄户存入银行的各项存款;六是单位和个人在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时交入的现金。通过计算现金计划收入和支出的差额,中国人民银行即可掌握市场货币的流通量,有助于确定综合信贷计划中的货币发行量。
改革现金调拨制度。1950年为配合全国财经工作的统一和迅速实现财政收支、现金收付和物资调按的平衡,改进联行往来资金管理制度,实行的“汇差出入库及暂付汇差办法”,不但不能适应客观的要求,而且阻碍计划工作的发展与提高,日益暴露出严重缺点:各级行间的汇差必须使用现金清算,因而造成上下级行间相互调拨频繁,在途资金大量积压,人为地扩大了虚假的现金收付,以及现金调拨与现金出纳计划脱节、影响企业的汇兑结算等等问题。
国家进入计划建设时期后,货币由国家贸易合作社直接投入城市和农村,直接由国营经济回笼的比重愈来愈大。国家主导调剂货币的任务越来越重,需要相应地增强银行综合信贷计划和现金出纳计划,以及时高效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1954年3月30日,在苏联专家建议与帮助下,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其基本精神是:贯彻货币发行统一政策,使现金调拨与现金出纳计划工作密切结合,取消汇差出入库及暂付汇差办法,各级行动支发行库款必须在总行批准的现金出纳计划发行数字内进行分期匡计,根据上级行签发的出库命令书严格执行;改变现行通过联行调拨掌握资金的办法为根据信贷计划与现金出纳计划掌握各行信贷与现金收支,便于有计划地管理资金,在统一计划下发挥各行积极性。
《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实际上是组织执行和考核现金计划的具体办法,减少了甚至消除了因上缴下拨而产生的大量在途资金积压,减少了库存占款,促进了资金的周转,因而也节省了人力物力;促进资金调拨与计划执行的统一,密切会计、出纳、发行、计划等部门的联系。《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使现金调拨和现金计划两项工作完全结合,便于上级行集中资金、统一运用、严格掌握货币的发行;发挥编制与考核计划执行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各级行提高计划水平。《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在1954年7月全国推行后,各行在编制货币流通的计划时,主动联系各企业单位,随时注意情况变化,做到了一方面督促各单位完成国家批准的计划,另一方面及时对现金计划进行修正。
制定《发行—现金调剂办法》。1954年3月30日,为组织现金出纳计划的执行,增加现金收入,节约现金支出,加速现金周转,有计划地调剂货币流通,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现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发行—现金调剂办法》。各级行根据批准的现金出纳计划编制分期收支匡计表(现金出纳计划及分期收支匡计表,为各级行发行基金保管库与业务库,发行基金保管库与发行基金保管库之间进行调拨的主要依据)各级行将发行基金拨入业务库、应凭上级行的出库命令办理,各级行发行基金的调拨,采取逐级掌握的原则,凭上级行的调拨命令办理。但是,这一制度本身在实践中存在匡计时期过短,上报、下批匡计,签发、注销出库命令等手续较繁复等缺点,加之支行辖内现金调拨缺乏必要的灵活性,针对这些问题,195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关于改进发行一现金调剂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完善现金计划管理制度。
七、实施取消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银行信用全面取代商业信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商业信用作为“先款后货”或“先货后款”的结算方式广泛存在商品交易中。1950年10月,对于这种排除在当时金融体系外无法把控的经济金融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提出有重点逐渐取消各公企、合作社间全部的商业信用,1950年12月,中财委出台《货币管理办法》,规定公营经济“各单位彼此间不得发生赊欠、借贷款及其他商业信用关系(如预付订货款项,开发商业期票均属之)”,以加强商业信用管控,保障国家银行集中掌握信用。但由于商业习惯和结算、融资的现实需要,彻底取消商业信用无法一蹴而就。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后,随着三大改造的推进,在商业交易环节难免或明或暗出现各种商业信用,特别是赊购赊销的结算方式规模较大、又是一种传统的商业信用方式,使商业信用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社会各种不正常信用、国营工业相互间和国营工业与其他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国营商业系统内部以及与各部门之间的商业信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以及国合之间的商业信用等等形式也随之而兴起。
商业信用不利于国家银行集中信用,不利于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制度的推行,1954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将“取消商业信用”作为信贷管理办法的重要原则之一。1955年5月6日,国务院出台了《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国营工业间以及国营工业和其他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的报告”的通知》。至此之后,国家实施取消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银行信用全面取代了商业信用。
(一)过渡时期存在的商业信用类型
社会不正常信用。1953年,在全国各地出现了各种不正常信用,有些地方商业赊欠盛行。中国人民银行华东、中南、上海、武汉、广州、河南、西康、湖北、江苏、广东、福建、湖南、广西等区分行均反映不正常信用的发展情况,出现以下五种类型的不正常信用:股东垫款、职工垫款、企业互相拆借、企业吸收私人存款、标会摇会。根据上海、苏南各地统计,在工商业间各种不正常信用中股东垫款所占比重最大。如上海1953年12月工商业股东垫款余额为4872万元,占工商业垫借款(包括股东垫款、职工垫款、企业互相拆借三种形式)的81%。又如武汉市绸布、百货、颜料、杂货、纸张5个行业的7家商户一面从私营工厂大量赊进货物,一面向零售商贩大量赊销,1953年1-6月赊进的货物占进货总额的91.94%,赊销的货物占销货总额的59.09%。
标会、摇会是旧时民间互助、融资方式的一种。标会的规则是通过公开比较投标金额高低的方式,由标金最高者获得总会款的支配权。以掷骰子决定得标者的方式,称之为“摇会”。标会、摇会存在于民间,依靠会员信用维持,缺乏法律约束,潜在风险很大。1954年,许多地方反映,中小工商业以标会、摇会组织营运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贵州工商业参加组会的约占工商总户数一半以上。有些组会专门聚集资金进行高利贷,如在桂林,八个清真寺中就有六个经常组织二十多个标会摇会,并设有会计、出纳、营业、检查等专职人员,俨然成为地下钱庄,急需用款的人可申请清真寺代为邀会,如每会金额30万元(旧币),寺方就要收取手续费1万元(旧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目前社会不正常信用处理原则的报告》(1954年2月25日)中的分析,社会出现不正常信用的主要原因是:在资金的供应端,国营公司扩大加工订货后,由于预付订金,接受加工的订货工厂将富余的自有资金用以出借;一些私营大批发商、行商、进出口商及土特产商等,因业务受到限制,除转业者外,有的暂时还未找到转业途径,有的心存观望,暂不愿转业,便将积累的资金采取出借的办法以运用其资金;在资金的需求端,国家银行紧缩对私贷款,特别是紧缩对商业的贷款后,使少数私营工商业转而求助于不正常信用;国营贸易部门扩大加工订货后,私营工厂产品有了销路,一般不再做赊销业务,间接影响了大批零售商的资金周转,这些零售商过去依赖赊购进货,现在无论向国营公司或批发商进货,都需要现款交易,由于缺乏资金,只能依靠不正常信用;国家对某些有关的商品进行控制后,出现了私商利用不正常信用的投机现象,这些私商利用不正常信用取得的资金,意图钻空子抢购由国家控制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大肆抢购一些国家尚未控制的商品。
社会不正常信用致使私商拒绝国营经济的领导,容易助长私营工商业的盲目经营和投机活动,在不同程度上妨害国家对生产计划和商品流通计划的管理,妨害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对国民经济有一定的危害作用:一是影响国家对整个市场的全面管控。国家对商品市场已进行比较严格管理,市场商品的产销逐渐纳入正轨。如果在资金市场,放任社会闲散资金,就会助长了私营工商业的盲目经营和投机活动,从而抵消国家对于商品市场管理的效果,妨碍国家对于整个市场全面管控的大局;二是妨碍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私营工商业不服从国营经济的领导,继续盲目经营;三是妨碍国家银行对社会资金的集中,亦即妨碍国家银行存款与储蓄业务的开展。私营工商业往往利用不正常信用,以较高的利息吸收社会资金,使国家银行不能很好地集中资金,开展存款与储蓄业务。
国营工业相互间和国营工业与其他企业间的商业信用。1953年、1954年,国营工业相互间和国营工业与其他企业间也存在商业信用,涉及国营企业内部的商业信用以及对农民和对国外关系的商业信用,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国营工业相互间在购销过程中预收和预付货款、赊销和拖欠货款,以及国家平衡物资提前调拨中未同时解决调入单位的资金而形成拖欠。二是国营工业生产部门通过本系统的供销部门推销产品和采购原料不及时结算,而形成的预收或拖欠。三是商业部门包销工业部门的产品,不能正常及时结算,形成赊销和拖欠。四是国营工业等部门委托合作社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或工业原料的预付款。五是国营工业企业向外贸预付的进口货款。
1953年第一、二季度,重工业部下属的钢铁工业局的商业信用为2157万元,占其5830万元流动资金的37.0%;机械工业局为326万元,占其1065万元流动资金的30.6%;基本建设局为209万元,占其流动资金310万元的67.4%,这些商业信用中,预收预付货款、定金占极大的比重。1954年第二季度,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等5个工业部共有流动资金398000万元,而同时期被人拖欠和拖欠他人的货款总和即129900万元,占流动资金的32.6%,其中被人拖欠货款有61400万元,占流动资金的15.4%,拖欠他人货款有68500万元,占流动资金总额的17.2%。到1955年上半年,商业信用导致这五个部门预收预付、货款拖欠、内部相互拖欠的金额将近占流动资金的三分之一,使很大一部分资金被搁置在清算过程中而不能及时投入到生产与商品流转的正常环节,给企业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预收预付造成资金运用与产销的实际情况脱节、预付单位资金积压,周转迟缓,预收货款让一些企业有机会不合理占用资金。这些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使国家的流动资金不能全部用于发展生产、扩大交易,使企业的财务计划不能体现产销的真实情况,大大减弱了计划体制下考核企业完成财务计划的实际意义。
国营商业系统内部以及与各部门之间所存在的商业信用。在1954年,国营商业系统经过两次清理商业信用,减少了各单位间资金相互占用拖欠的现象,对改善各公司业务财务管理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清理仅限于系统内部以及对合作社的赊销,范围较窄,到1955年上半年,商业信用数字仍很庞大,主要有预付款、预收款、赊购、赊销、垫付款项、内部拖欠、代销款的拖欠及收入保证金等类型。商业信用是商业计划外的资金再分配,如果管控不住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助长商业企业盲目经营,掩盖了计划执行的真相,妨碍国家计划的全面执行;二是妨碍商业企业贯彻经济核算制,由于企业间相互拖欠,就使企业的资金不能合理地分配用于保证商品流转的需要,进一步影响国家资金的合理运用;三是商业信用使信贷与商品运动脱节,削弱国家银行的监督作用,信贷增减即不能完全反映商品运动的情况,使国家不能通过信贷、结算等工作来对生产与商品流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以及国合之间所存在的商业信用。供销合作社系统自1952年起曾不断进行清理商业信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国营企业委托的代购资金及赊销方式未能改变,供销社的经营管理、信贷与结算制度和资金运用等未能及时配合改进,以致清理后不能巩固成果,“旧欠未清,新欠又增”的情况依然照旧。1954年年末,县以上社清算及其他资产占资金总额的37.96%(不包括货币资金与未决损失),清算与其他负债占资金总额23.48%(不包括代办款项);农村基社清算资产为14.24%,清算负债为23.9%。以上的商业信用占款,虽有一部分是合理清算、在途资金,但也确有一部分是货款拖欠,尤其是县社、基层社之间最为严重。1955年上半年,合作系统存在的商业信用数字仍很庞大。
(二)推行逐步取消商业信用的相关政策
商业信用的存在虽然不利于国家银行信用集中和计划管理,但在过渡时期,商业信用积极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证市场物资供应以及一些积压物资的处理,具有短期融资功能,加上受传统商业习惯的影响,过早地要求彻底取消商业信用有一定困难。实际上,国家推行逐步取消商业信用的相关政策:1951年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取消公营经济间的定金制度;1953年5月13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出《为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并通知执行“关于国营商业结算的规定”的联合指示》,虽然作出商业单位实行经济核算之后“不容许再存在任何商业信用关系”的原则性要求,但又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允许国营商业部门向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订购商品时,可以预付25%以内的定金,“以便逐步取消”;195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处理社会不正常信用,取缔私营拆放、私营放款、企业吸收私人存款、高利贷放、居中收费的标会摇会等;1954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清理了商业部系统内部货款拖欠,内部贷款结算一律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按期付款;1954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区别情况,明确分别对待的处理原则,重点处理资本主义工商业间不正常信用,取缔了私营工商业互拆、私营工商业吸收私人存款或经营放款;1954年7月7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申“取消商业信用是信贷办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新的商业信用一律不准再度发生”;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营工业相互间以及国营工业与其他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以加强国营工业的财务工作;1955年5月28日,随着国民经济各部门加强财务管理,贯彻经济核算制,国家经济整体计划性得以加强和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国营商业系统内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商业信用,代之以结算制度;1955年8月15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决定,清理和取消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及国合之间的商业信用。1955年第三季度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商业部决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商业信用,制定了取消商业信用的步骤,将商业信用划分为三类:坚决取消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取消的以及因有利于贯彻国家对私改造政策而准予继续存在的。为防止商业信用再度发生,中国人民银行还提出许多措施,如商业系统内调拨以及向固定用货单位销货要事先签订合同;金库制度逐步下放;改进结算方式,商业企业购销货款和资金往来一律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结算等等。中国人民银行曾于1953年在苏联专家帮助下,根据社会主义的结算原则制定了八种结算方式在全国试行,此后两年全国得以顺利推行。到1955年上半年,国营商业系统内部、国营工业中的大部分交易已通过银行结算。在当时大规模经济建设、高速工业化发展的历史使命面前,实行经济的高度集中计划性,毋庸置疑是最优选择,此后,银行信用基本上取代了商业信用,银行结算使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节约了资金使用,加速了资金周转,保证了财务计划的正确执行;同时,减少了预收预付和相互拖欠,促进了产、销有节奏地进行,加速了商品流转,减少商品积压,实现了供销交易流转正常。
八、实行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
到1954年苏联给我国的贷款已经用完,需要逐年还本付息。大规模经济建设启动时,解决外汇紧张的问题已是迫在眉睫,如若没有充足的外汇后备力量,国防建设、各种工业设备、工业原料及某些国内市场亟需的物资进口将会受到影响,无法应对国际突发事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风险,“一五”时期国家开始实行外汇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对外贸易由以前私营进出口商为主转变为以对外贸易部所属国营进出口公司为主的经营格局,随之而得到进一步强化的是外汇管制,国家对外汇的使用加强了集中计划管理,想方设法增加外汇储备,同时尽一切努力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一五”时期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具体负责,在管理方式上实行全国外汇统收统支,以收定支,计划分配外汇资金,不准相互间私下调剂、买卖外汇。“一五”时期汇率比较稳定,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保持在2.4618-2.6170元之间。
(一)贸易与非贸易外汇管理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应对西方敌对势力的封锁禁运,我国对外贸易大多采取先进后出的易货贸易方式,实是不得已而为之。1954年后,随着我国国际形势有所好转,国家取消了易货贸易制度,实行结汇贸易,对国营贸易外汇按计划管理,在对外贸易管理上取消了许可证制度与银行签证制度,改用进出口报关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与对外贸易部门签订代理收解外汇合同,并监督国营外贸部门执行贸易外汇收支计划情况,保证国家外汇收支计划的实现。1954年中财委发布《关于非贸易外汇节约使用及增加收入的通知》,对非贸易外汇加强管理,《通知》要求:一是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及公私合营企业等单位,要把持有的和收入的外汇全部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不得私自保存外汇或把外汇存放于国外和港澳地区,也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除业务上必需的外汇周转外,均须交给国家兑换为人民币;二是各单位经常性的非贸易外汇收支要编制年度计划,中央所属部门的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财政部,地方单位的计划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查汇总报财政部,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单位外汇收支要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年终节余必须及时上缴财政,不得跨年度使用,不准用非贸易外汇进口物资;三是中国人民银行与有关单位签订业务合同,对其非贸易外汇收支实行监督管理。
(二)“一五”时期的外汇收支
外汇收入情况。“一五”时期我国的外汇收入来源于出口商品的贸易外汇收入、国际交往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向苏联借债和出售黄金等渠道,其中贸易外汇收入是主要来源。“一五”时期我国积极利用有利时机,拓展国际贸易市场,对外贸易的出口总额稳步增长,从1952年的8.2亿美元,增长到1957年的16亿美元,我国的贸易外汇收入持续增长,很大部分也来源于与苏联的出口贸易。非贸易收入也是外汇不可或缺的重要来源。“一五”时期我国非贸易外汇主要由海外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海洋运输业务、侨汇以及携入外币等组成。这其中,侨汇又占了绝大部分,成为我国经济建设重要的外汇支柱。“一五”时期,为稳定与扩大侨汇,国家积极利用多种渠道沟通侨汇汇路,还采取“外汇归公,利润归私”的政策,鼓励私营侨汇局(或侨批局)以各种方式鼓励增汇。如1957年侨汇收入约为3.25亿元(约1.32亿美元),占非贸易外汇收入的60.0%。除贸易外汇收入和非贸易外汇收入外,我国还利用其他途径增加外汇收入,比如对外借款、在国际市场出售黄金储备。
外汇支出情况。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外汇非常短缺,所以对贸易外汇的支出和非贸易外汇的使用,在“一五”时期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管理,实行外汇计划使用制度。在贸易外汇支出方面,从1952年到1957年,随着进口贸易总额的增长,贸易外汇的支出也在逐年增长,进口的绝大部分生产和建设物资来自苏联和东欧人民民主国家,也部分从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进口物资。外汇支出的绝大部分用于贸易外汇支出。在非贸易外汇支出方面,非贸易外汇支出主要是指用于外国专家费、交通运输费、驻外机构经费、保险费、派出留学生经费等方面的外汇。“一五”时期非贸易外汇支出占我国外汇支出的比例在不同时期差别较大,1954年约为4.8%,1956年约为7.0%,1957年约为6.4%,而1955年平均约为13%。除贸易外汇与非贸易外汇支出外,“一五”时期,我国还有少量的外汇用于对外援助等方面。 (总编著:濮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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