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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金融史10 | 统一货币管理,为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

  • 分类:金融党建
  • 来源: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新中国金融史编写组
  • 发布时间:2023-03-0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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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1949年10月19日,政务院领导下的全国财经工作的最高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正式成立。对气象万千的新中国金融事业来说,中财委的成立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1950年初,中财委作出了一系列集中、统一领导全国财政、经济、金融的重要部署。通过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物资管理、统一货币管理,争取财政收支平衡、物资调拨平衡、现金收支平衡,增强了党中央对税收、现金、外汇等财政、物资、金融资源的调控能力,一统全国凌乱无章的财经状况,一举扭转了经济凋敝的混沌局面。   到1950年4月,全国经济状况开始好转,财政收支接近平衡,不再依靠货币发行来弥补财政赤字,物价可控企稳,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严重通胀的后遗症得以根除,人民群众摆脱物价通胀不断的噩梦,金融市场开始出现平稳向好的可喜势头:5月底,通货大量回笼,货币流通的速度大大降低,市场银根虽紧,银行存放款利息反而逐渐降低,银行存款数量显著增加,外汇牌价降低,外汇资产增加两倍,人民币对内购买力提高,有重点地扩大信贷,90%贷给国营贸易,金库普遍建立,实现了灵活调拨资金、信贷扩大支持的良好开局。统一财经工作是当时的必然选择,迅速恢复国民经济、推进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大量基础建设,如果没有财政、物资、金融的统一体系是绝对不行的。   一、从华北财经办事处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华北财经办事处。解放战争时期财经工作的特点是,地方独立经管,中央原则性领导,仅对地方的方针、计划加以指导。财政分则弱,合则强。早在1946年末,晋察冀中央局向中央提议召集华北财经会议时,就已提早谋划“财经统一”:“空前自卫战争的巨大消耗,已使一切解放区的财经情况陷入困境,必须以极大决心和努力动员全体军民一致奋斗,并统一各区步调,利用各区一切财经条件和资源,及实行各区大公无私的互相调剂,完全克服本位主义,才能长期支持战争。”   在解放战争爆发后到华北财经会议召开之前,中央未设立中央财经机构,一些地方边区、解放区独立设有财政机构,如西北财政经济委员会、西北财经办事处、晋察冀财经办事处、晋冀鲁豫边区军政联合财经办事处、华中局财政经济委员会、山东省政府财政厅、苏皖边区人民政府财政厅等。战场瞬息万变,战争的胜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勤补给的精准统筹。财经统一调令,虽不能保证人民解放军在战场上连战连捷,但可以让军队在战场之外立于不败之地。   中央十分重视晋察冀中央局关于召集华北财经会议的提议,迅即于1947年1月3日向各区发出《关于召开华北财经会议的指示》,通过广开言路、充分研讨,找到货物交流、货币兑换、税收逐步统一、经济斗争的措施办法,同时要求各区成立华北财经情报和指导机关。1947年3月25日,华北财经会议在晋冀鲁豫边区机关驻地邯郸武安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中央决定成立华北财经办事处,董必武任办事处主任,协调各解放区财经关系,着手统一华北各解放区财经政策,统一管理华北财政经济。   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1948年6月,考虑到各大解放区已普遍设有财经工作部门,各解放区财经工作走向联合是大势所趋,中央决定撤销华北财经办事处,在其基础上成立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审查并指导各解放区的财政经济政策,部长由董必武担任,秘书长为薛暮桥。各解放区经济基础差、百废待兴,物资严重不足,仅仅是政策性的指导还远远不够,急需集中全国力量通盘谋划、统筹兼顾,1949年1月27日,中央财政经济部向中央提出《财经工作统一方案初步意见》,建议建立一个比较充实的健全的中央财经工作机构,另组一个财经委员会。《意见》在财政、金融、贸易、工业、交通等方面对财经统一工作提出一套初步的预案。   货币互换、金融互通是各解放区财经工作走向集中统一过程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在金融方面,《意见》提出,货币发行权必须属于中央,除东北以外,其他地方货币一律停止发行,由中央统一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新币。关内各票币印制工厂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所印票币由中央财经工作机构掌握,负责分配调拨。各地银行仍归地方领导,经营存款、放款、国内汇兑、代理收付款项等信用业务。另外,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完整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买卖外汇。各地方银行暂兼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属于分行范围内的业务归总行直接领导。将来待条件许可,即与地方银行划分开。东北财经工作,中央暂时不直接管理,但财政预算决算、生产计划、货币发行计划及对外贸易计划仍应报告中央审查批准。   新中国金融体系在这份《意见》中已见雏形。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财政经济部迁往北平后,1949年5月经中共中央决定,中央财政经济部与华北财经委员会合并,成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为改变战争年代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财经体制,由中央人民政府统筹全国的财政收支、物资调度和现金管理,1949年10月19日,毛泽东同志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机构的一系列任命事项。这次会议任命陈云为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任命薄一波、马寅初为中财委副主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名称改称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仍为“中财委”。新生政权的财经工作逐步进入正轨。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是政务院领导下的全国财经工作的最高机关。主要职责是:在政务院的领导下,负责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财经机关的工作和全国各大区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财政经济工作;对全国的财政经济进行规划、协调和部署;拟定全国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解释;审查、监督国家财经计划、法令、方针政策的执行。1954年政务院改称国务院后,中财委也随之宣告撤销。   二、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争取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   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中财委成立后,头等大事是统一财政经济。1950年2月13日至25日,中财委组织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这是一次决定实施全国财经、金融统一管理的重要会议,对构建新中国财经、金融体系的作用举足轻重,在思想上和政策上为财经、金融统一做了充分准备。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一)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薄一波、聂荣臻为正副主任,制定各级编制,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二)成立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陈云、杨立三为正副主任,统一调度所有库存物资,合理使用,以减少财政支出及向国外订货。(三)厉行节约。全国均应节省一切可能节省的开支,缓办应该缓办的事项,以便集中财力于军事上消灭残敌,经济上重点恢复。(四)全国各地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粮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五)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六)为了调节国内供求,组织对外贸易,有计划地供售物资和回笼货币,各地国营贸易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和物资的调动,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负责。(七)凡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分为三种进行管理,依照规定按时纳税,按期解缴折旧金和利润的一部分。(八)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九)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必须保证军队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开支及恢复人民经济所必需的投资。(十)必须严格地完全地执行上述九项规定。《决定》最重要的措施是,统一全国财政收支,重点在财政收入。《决定》的出台拉开了全国财政经济的统一大幕。   同一天,党中央还专门发出《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必须用一切方法保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全部实施。为克服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1950年3月24日,政务院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将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政府,公粮全部归入中央公粮库,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归入中央人民政府金库。此后,在金融方面,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中财委出台《关于抛售物资、催收公债、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的指示》,将分散在各个单位、人民群众手中的现金集中到国家银行,加强现金管控,以配合中央统一部署全国财经工作。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争取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   早先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有感而发:“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务须避免盲目地乱抓乱碰,把中心任务忘记了,以至于占领一个城市好几个月,生产建设的工作还没有上轨道,甚至许多工业陷于停顿状态,引起工人失业,工人生活降低,不满意共产党。这种状态是完全不能容许的。”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政治家,深知民情,他明白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学会经济工作关系政权存亡:“如果我们在生产工作上无知,不能很快地学会生产工作,不能使生产事业尽可能迅速地恢复和发展,获得确实的成绩,首先使工人生活有所改善,并使一般人民的生活有所改善,那我们就不能维持政权,我们就会站不住脚,我们就会要失败。”渡江战役之后,人民解放军势如破竹,国民党残余部队很快被攻破层层防线,解放全中国指日可待。毛泽东同志把关注的重心转移到经济领域,思考新生政权如何在经济上安邦定国、得到人民群众衷心拥护。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将财政经济工作作为中央和中央局的主要议程,研究财经问题。   近在咫尺、迫在眉睫的任务是迅速恢复国民经济。从七届二中全会到七届三中全会,新中国成立前后一年多的时间中,党中央想方设法尽快度过严重的经济困局。1950年6月6日,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开幕,本次会议以财经问题为中心议题,毛泽东同志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形成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主题报告。报告从研判国际形势入手,分析新的世界战争能不能打起来的根本性问题。对此,毛泽东同志认为,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但是新的世界战争是能够制止的。目前的国际情况对于我们是有利的。综合国际国内各方面的形势分析,报告提出准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争取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三年左右的时间”的表述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进入了为恢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而斗争的历史时期。统一财政经济工作正是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而斗争的重大举措。   三、统一财经工作之“统一现金管理”   实行现金管理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财政经济工作中的基本内容之一。在争取三大平衡的财经目标中,现金收支平衡不仅可以迅速实现,而且能辅助加速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其中有关金融部分针对“现金管理”作出统一计划部署,要求“一切军政机关及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不得对私人贷款,不得存入私人行庄”,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控、监督国家机关、公营企业的现金往来。这一时期国家银行的中心任务转向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扩大吸收现金回笼。能否集中管控现金,调剂现金流通,减少货币发行,事关一国之金融领导权,事关一国信用制度之基础。只有实行现金管理,实现集中一切可能集中的资金,有计划地集中运用,使之服务于国家财经计划的需要,才能减少发行、稳定金融,促进国民经济迅速恢复。   1950年4月7日,政务院专门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与《决定》一体配套,自上而下施治,以保障现金集中管理的有力推行。《规定》再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细化对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现金管理的财政纪律,要求一切军政机关、公营企业、合作社的现金除酌留少数备用金外,全部存入银行,有重点地规定各被指定的单位编制收支计划,同时规定各单位之间往来尽可能地完全经过人民银行之划拨转账而不使用现金

新中国金融史10 | 统一货币管理,为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

【概要描述】  1949年10月19日,政务院领导下的全国财经工作的最高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正式成立。对气象万千的新中国金融事业来说,中财委的成立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1950年初,中财委作出了一系列集中、统一领导全国财政、经济、金融的重要部署。通过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物资管理、统一货币管理,争取财政收支平衡、物资调拨平衡、现金收支平衡,增强了党中央对税收、现金、外汇等财政、物资、金融资源的调控能力,一统全国凌乱无章的财经状况,一举扭转了经济凋敝的混沌局面。



  到1950年4月,全国经济状况开始好转,财政收支接近平衡,不再依靠货币发行来弥补财政赤字,物价可控企稳,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严重通胀的后遗症得以根除,人民群众摆脱物价通胀不断的噩梦,金融市场开始出现平稳向好的可喜势头:5月底,通货大量回笼,货币流通的速度大大降低,市场银根虽紧,银行存放款利息反而逐渐降低,银行存款数量显著增加,外汇牌价降低,外汇资产增加两倍,人民币对内购买力提高,有重点地扩大信贷,90%贷给国营贸易,金库普遍建立,实现了灵活调拨资金、信贷扩大支持的良好开局。统一财经工作是当时的必然选择,迅速恢复国民经济、推进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大量基础建设,如果没有财政、物资、金融的统一体系是绝对不行的。



  一、从华北财经办事处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华北财经办事处。解放战争时期财经工作的特点是,地方独立经管,中央原则性领导,仅对地方的方针、计划加以指导。财政分则弱,合则强。早在1946年末,晋察冀中央局向中央提议召集华北财经会议时,就已提早谋划“财经统一”:“空前自卫战争的巨大消耗,已使一切解放区的财经情况陷入困境,必须以极大决心和努力动员全体军民一致奋斗,并统一各区步调,利用各区一切财经条件和资源,及实行各区大公无私的互相调剂,完全克服本位主义,才能长期支持战争。”



  在解放战争爆发后到华北财经会议召开之前,中央未设立中央财经机构,一些地方边区、解放区独立设有财政机构,如西北财政经济委员会、西北财经办事处、晋察冀财经办事处、晋冀鲁豫边区军政联合财经办事处、华中局财政经济委员会、山东省政府财政厅、苏皖边区人民政府财政厅等。战场瞬息万变,战争的胜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勤补给的精准统筹。财经统一调令,虽不能保证人民解放军在战场上连战连捷,但可以让军队在战场之外立于不败之地。



  中央十分重视晋察冀中央局关于召集华北财经会议的提议,迅即于1947年1月3日向各区发出《关于召开华北财经会议的指示》,通过广开言路、充分研讨,找到货物交流、货币兑换、税收逐步统一、经济斗争的措施办法,同时要求各区成立华北财经情报和指导机关。1947年3月25日,华北财经会议在晋冀鲁豫边区机关驻地邯郸武安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中央决定成立华北财经办事处,董必武任办事处主任,协调各解放区财经关系,着手统一华北各解放区财经政策,统一管理华北财政经济。



  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1948年6月,考虑到各大解放区已普遍设有财经工作部门,各解放区财经工作走向联合是大势所趋,中央决定撤销华北财经办事处,在其基础上成立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审查并指导各解放区的财政经济政策,部长由董必武担任,秘书长为薛暮桥。各解放区经济基础差、百废待兴,物资严重不足,仅仅是政策性的指导还远远不够,急需集中全国力量通盘谋划、统筹兼顾,1949年1月27日,中央财政经济部向中央提出《财经工作统一方案初步意见》,建议建立一个比较充实的健全的中央财经工作机构,另组一个财经委员会。《意见》在财政、金融、贸易、工业、交通等方面对财经统一工作提出一套初步的预案。



  货币互换、金融互通是各解放区财经工作走向集中统一过程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在金融方面,《意见》提出,货币发行权必须属于中央,除东北以外,其他地方货币一律停止发行,由中央统一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新币。关内各票币印制工厂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所印票币由中央财经工作机构掌握,负责分配调拨。各地银行仍归地方领导,经营存款、放款、国内汇兑、代理收付款项等信用业务。另外,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完整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买卖外汇。各地方银行暂兼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属于分行范围内的业务归总行直接领导。将来待条件许可,即与地方银行划分开。东北财经工作,中央暂时不直接管理,但财政预算决算、生产计划、货币发行计划及对外贸易计划仍应报告中央审查批准。



  新中国金融体系在这份《意见》中已见雏形。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财政经济部迁往北平后,1949年5月经中共中央决定,中央财政经济部与华北财经委员会合并,成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为改变战争年代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财经体制,由中央人民政府统筹全国的财政收支、物资调度和现金管理,1949年10月19日,毛泽东同志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机构的一系列任命事项。这次会议任命陈云为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任命薄一波、马寅初为中财委副主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名称改称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仍为“中财委”。新生政权的财经工作逐步进入正轨。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是政务院领导下的全国财经工作的最高机关。主要职责是:在政务院的领导下,负责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财经机关的工作和全国各大区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财政经济工作;对全国的财政经济进行规划、协调和部署;拟定全国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解释;审查、监督国家财经计划、法令、方针政策的执行。1954年政务院改称国务院后,中财委也随之宣告撤销。



  二、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争取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



  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中财委成立后,头等大事是统一财政经济。1950年2月13日至25日,中财委组织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这是一次决定实施全国财经、金融统一管理的重要会议,对构建新中国财经、金融体系的作用举足轻重,在思想上和政策上为财经、金融统一做了充分准备。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一)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薄一波、聂荣臻为正副主任,制定各级编制,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二)成立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陈云、杨立三为正副主任,统一调度所有库存物资,合理使用,以减少财政支出及向国外订货。(三)厉行节约。全国均应节省一切可能节省的开支,缓办应该缓办的事项,以便集中财力于军事上消灭残敌,经济上重点恢复。(四)全国各地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粮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五)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六)为了调节国内供求,组织对外贸易,有计划地供售物资和回笼货币,各地国营贸易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和物资的调动,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负责。(七)凡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分为三种进行管理,依照规定按时纳税,按期解缴折旧金和利润的一部分。(八)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九)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必须保证军队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开支及恢复人民经济所必需的投资。(十)必须严格地完全地执行上述九项规定。《决定》最重要的措施是,统一全国财政收支,重点在财政收入。《决定》的出台拉开了全国财政经济的统一大幕。



  同一天,党中央还专门发出《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必须用一切方法保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全部实施。为克服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1950年3月24日,政务院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将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政府,公粮全部归入中央公粮库,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归入中央人民政府金库。此后,在金融方面,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中财委出台《关于抛售物资、催收公债、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的指示》,将分散在各个单位、人民群众手中的现金集中到国家银行,加强现金管控,以配合中央统一部署全国财经工作。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争取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



  早先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有感而发:“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务须避免盲目地乱抓乱碰,把中心任务忘记了,以至于占领一个城市好几个月,生产建设的工作还没有上轨道,甚至许多工业陷于停顿状态,引起工人失业,工人生活降低,不满意共产党。这种状态是完全不能容许的。”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政治家,深知民情,他明白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学会经济工作关系政权存亡:“如果我们在生产工作上无知,不能很快地学会生产工作,不能使生产事业尽可能迅速地恢复和发展,获得确实的成绩,首先使工人生活有所改善,并使一般人民的生活有所改善,那我们就不能维持政权,我们就会站不住脚,我们就会要失败。”渡江战役之后,人民解放军势如破竹,国民党残余部队很快被攻破层层防线,解放全中国指日可待。毛泽东同志把关注的重心转移到经济领域,思考新生政权如何在经济上安邦定国、得到人民群众衷心拥护。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将财政经济工作作为中央和中央局的主要议程,研究财经问题。



  近在咫尺、迫在眉睫的任务是迅速恢复国民经济。从七届二中全会到七届三中全会,新中国成立前后一年多的时间中,党中央想方设法尽快度过严重的经济困局。1950年6月6日,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开幕,本次会议以财经问题为中心议题,毛泽东同志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形成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主题报告。报告从研判国际形势入手,分析新的世界战争能不能打起来的根本性问题。对此,毛泽东同志认为,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但是新的世界战争是能够制止的。目前的国际情况对于我们是有利的。综合国际国内各方面的形势分析,报告提出准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争取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三年左右的时间”的表述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进入了为恢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而斗争的历史时期。统一财政经济工作正是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而斗争的重大举措。



  三、统一财经工作之“统一现金管理”



  实行现金管理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财政经济工作中的基本内容之一。在争取三大平衡的财经目标中,现金收支平衡不仅可以迅速实现,而且能辅助加速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其中有关金融部分针对“现金管理”作出统一计划部署,要求“一切军政机关及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不得对私人贷款,不得存入私人行庄”,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控、监督国家机关、公营企业的现金往来。这一时期国家银行的中心任务转向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扩大吸收现金回笼。能否集中管控现金,调剂现金流通,减少货币发行,事关一国之金融领导权,事关一国信用制度之基础。只有实行现金管理,实现集中一切可能集中的资金,有计划地集中运用,使之服务于国家财经计划的需要,才能减少发行、稳定金融,促进国民经济迅速恢复。



  1950年4月7日,政务院专门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与《决定》一体配套,自上而下施治,以保障现金集中管理的有力推行。《规定》再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细化对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现金管理的财政纪律,要求一切军政机关、公营企业、合作社的现金除酌留少数备用金外,全部存入银行,有重点地规定各被指定的单位编制收支计划,同时规定各单位之间往来尽可能地完全经过人民银行之划拨转账而不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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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10月19日,政务院领导下的全国财经工作的最高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正式成立。对气象万千的新中国金融事业来说,中财委的成立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1950年初,中财委作出了一系列集中、统一领导全国财政、经济、金融的重要部署。通过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物资管理、统一货币管理,争取财政收支平衡、物资调拨平衡、现金收支平衡,增强了党中央对税收、现金、外汇等财政、物资、金融资源的调控能力,一统全国凌乱无章的财经状况,一举扭转了经济凋敝的混沌局面。

 

  到1950年4月,全国经济状况开始好转,财政收支接近平衡,不再依靠货币发行来弥补财政赤字,物价可控企稳,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严重通胀的后遗症得以根除,人民群众摆脱物价通胀不断的噩梦,金融市场开始出现平稳向好的可喜势头:5月底,通货大量回笼,货币流通的速度大大降低,市场银根虽紧,银行存放款利息反而逐渐降低,银行存款数量显著增加,外汇牌价降低,外汇资产增加两倍,人民币对内购买力提高,有重点地扩大信贷,90%贷给国营贸易,金库普遍建立,实现了灵活调拨资金、信贷扩大支持的良好开局。统一财经工作是当时的必然选择,迅速恢复国民经济、推进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大量基础建设,如果没有财政、物资、金融的统一体系是绝对不行的。

 

  一、从华北财经办事处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华北财经办事处。解放战争时期财经工作的特点是,地方独立经管,中央原则性领导,仅对地方的方针、计划加以指导。财政分则弱,合则强。早在1946年末,晋察冀中央局向中央提议召集华北财经会议时,就已提早谋划“财经统一”:“空前自卫战争的巨大消耗,已使一切解放区的财经情况陷入困境,必须以极大决心和努力动员全体军民一致奋斗,并统一各区步调,利用各区一切财经条件和资源,及实行各区大公无私的互相调剂,完全克服本位主义,才能长期支持战争。”

 

  在解放战争爆发后到华北财经会议召开之前,中央未设立中央财经机构,一些地方边区、解放区独立设有财政机构,如西北财政经济委员会、西北财经办事处、晋察冀财经办事处、晋冀鲁豫边区军政联合财经办事处、华中局财政经济委员会、山东省政府财政厅、苏皖边区人民政府财政厅等。战场瞬息万变,战争的胜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勤补给的精准统筹。财经统一调令,虽不能保证人民解放军在战场上连战连捷,但可以让军队在战场之外立于不败之地。

 

  中央十分重视晋察冀中央局关于召集华北财经会议的提议,迅即于1947年1月3日向各区发出《关于召开华北财经会议的指示》,通过广开言路、充分研讨,找到货物交流、货币兑换、税收逐步统一、经济斗争的措施办法,同时要求各区成立华北财经情报和指导机关。1947年3月25日,华北财经会议在晋冀鲁豫边区机关驻地邯郸武安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中央决定成立华北财经办事处,董必武任办事处主任,协调各解放区财经关系,着手统一华北各解放区财经政策,统一管理华北财政经济。

 

  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1948年6月,考虑到各大解放区已普遍设有财经工作部门,各解放区财经工作走向联合是大势所趋,中央决定撤销华北财经办事处,在其基础上成立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审查并指导各解放区的财政经济政策,部长由董必武担任,秘书长为薛暮桥。各解放区经济基础差、百废待兴,物资严重不足,仅仅是政策性的指导还远远不够,急需集中全国力量通盘谋划、统筹兼顾,1949年1月27日,中央财政经济部向中央提出《财经工作统一方案初步意见》,建议建立一个比较充实的健全的中央财经工作机构,另组一个财经委员会。《意见》在财政、金融、贸易、工业、交通等方面对财经统一工作提出一套初步的预案。

 

  货币互换、金融互通是各解放区财经工作走向集中统一过程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在金融方面,《意见》提出,货币发行权必须属于中央,除东北以外,其他地方货币一律停止发行,由中央统一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新币。关内各票币印制工厂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所印票币由中央财经工作机构掌握,负责分配调拨。各地银行仍归地方领导,经营存款、放款、国内汇兑、代理收付款项等信用业务。另外,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完整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买卖外汇。各地方银行暂兼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属于分行范围内的业务归总行直接领导。将来待条件许可,即与地方银行划分开。东北财经工作,中央暂时不直接管理,但财政预算决算、生产计划、货币发行计划及对外贸易计划仍应报告中央审查批准。

 

  新中国金融体系在这份《意见》中已见雏形。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财政经济部迁往北平后,1949年5月经中共中央决定,中央财政经济部与华北财经委员会合并,成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为改变战争年代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财经体制,由中央人民政府统筹全国的财政收支、物资调度和现金管理,1949年10月19日,毛泽东同志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机构的一系列任命事项。这次会议任命陈云为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任命薄一波、马寅初为中财委副主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名称改称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仍为“中财委”。新生政权的财经工作逐步进入正轨。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是政务院领导下的全国财经工作的最高机关。主要职责是:在政务院的领导下,负责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财经机关的工作和全国各大区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财政经济工作;对全国的财政经济进行规划、协调和部署;拟定全国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解释;审查、监督国家财经计划、法令、方针政策的执行。1954年政务院改称国务院后,中财委也随之宣告撤销。

 

  二、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争取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

 

  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中财委成立后,头等大事是统一财政经济。1950年2月13日至25日,中财委组织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这是一次决定实施全国财经、金融统一管理的重要会议,对构建新中国财经、金融体系的作用举足轻重,在思想上和政策上为财经、金融统一做了充分准备。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一)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薄一波、聂荣臻为正副主任,制定各级编制,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二)成立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陈云、杨立三为正副主任,统一调度所有库存物资,合理使用,以减少财政支出及向国外订货。(三)厉行节约。全国均应节省一切可能节省的开支,缓办应该缓办的事项,以便集中财力于军事上消灭残敌,经济上重点恢复。(四)全国各地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粮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五)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六)为了调节国内供求,组织对外贸易,有计划地供售物资和回笼货币,各地国营贸易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和物资的调动,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负责。(七)凡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分为三种进行管理,依照规定按时纳税,按期解缴折旧金和利润的一部分。(八)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九)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必须保证军队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开支及恢复人民经济所必需的投资。(十)必须严格地完全地执行上述九项规定。《决定》最重要的措施是,统一全国财政收支,重点在财政收入。《决定》的出台拉开了全国财政经济的统一大幕。

 

  同一天,党中央还专门发出《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必须用一切方法保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全部实施。为克服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1950年3月24日,政务院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将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政府,公粮全部归入中央公粮库,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归入中央人民政府金库。此后,在金融方面,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中财委出台《关于抛售物资、催收公债、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的指示》,将分散在各个单位、人民群众手中的现金集中到国家银行,加强现金管控,以配合中央统一部署全国财经工作。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争取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

 

  早先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有感而发:“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务须避免盲目地乱抓乱碰,把中心任务忘记了,以至于占领一个城市好几个月,生产建设的工作还没有上轨道,甚至许多工业陷于停顿状态,引起工人失业,工人生活降低,不满意共产党。这种状态是完全不能容许的。”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政治家,深知民情,他明白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学会经济工作关系政权存亡:“如果我们在生产工作上无知,不能很快地学会生产工作,不能使生产事业尽可能迅速地恢复和发展,获得确实的成绩,首先使工人生活有所改善,并使一般人民的生活有所改善,那我们就不能维持政权,我们就会站不住脚,我们就会要失败。”渡江战役之后,人民解放军势如破竹,国民党残余部队很快被攻破层层防线,解放全中国指日可待。毛泽东同志把关注的重心转移到经济领域,思考新生政权如何在经济上安邦定国、得到人民群众衷心拥护。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将财政经济工作作为中央和中央局的主要议程,研究财经问题。

 

  近在咫尺、迫在眉睫的任务是迅速恢复国民经济。从七届二中全会到七届三中全会,新中国成立前后一年多的时间中,党中央想方设法尽快度过严重的经济困局。1950年6月6日,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开幕,本次会议以财经问题为中心议题,毛泽东同志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形成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主题报告。报告从研判国际形势入手,分析新的世界战争能不能打起来的根本性问题。对此,毛泽东同志认为,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但是新的世界战争是能够制止的。目前的国际情况对于我们是有利的。综合国际国内各方面的形势分析,报告提出准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争取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三年左右的时间”的表述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进入了为恢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而斗争的历史时期。统一财政经济工作正是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而斗争的重大举措。

 

  三、统一财经工作之“统一现金管理”

 

  实行现金管理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财政经济工作中的基本内容之一。在争取三大平衡的财经目标中,现金收支平衡不仅可以迅速实现,而且能辅助加速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其中有关金融部分针对“现金管理”作出统一计划部署,要求“一切军政机关及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不得对私人贷款,不得存入私人行庄”,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控、监督国家机关、公营企业的现金往来。这一时期国家银行的中心任务转向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扩大吸收现金回笼。能否集中管控现金,调剂现金流通,减少货币发行,事关一国之金融领导权,事关一国信用制度之基础。只有实行现金管理,实现集中一切可能集中的资金,有计划地集中运用,使之服务于国家财经计划的需要,才能减少发行、稳定金融,促进国民经济迅速恢复。

 

  1950年4月7日,政务院专门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与《决定》一体配套,自上而下施治,以保障现金集中管理的有力推行。《规定》再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细化对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现金管理的财政纪律,要求一切军政机关、公营企业、合作社的现金除酌留少数备用金外,全部存入银行,有重点地规定各被指定的单位编制收支计划,同时规定各单位之间往来尽可能地完全经过人民银行之划拨转账而不使用现金,形成了有关军政机关、公营企业及合作社之间使用支票的转账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遵照规定,紧锣密鼓地贯彻推行,展现了很强的协调能力,短时间内与各单位广泛订立合同(如办理收付,汇解调拨及金库等)。在上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改组公用事业部为公营企业与公私合营企业的现金管理专业机构,根据企业的对象分设工业、纺织、贸易、交通、公用、一般企业等六个专业科,并建立贸易金库,此后又陆续建立铁道、电信、燃料金库。加强现金管理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存款在两个月内增加了6.5倍,分行逐渐成为上海地区的现金、结算、信贷中心。

 

  东北自1949年4月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后,存款增加2倍,转账为现金支付的6倍,银行信用增强,便利有计划地扶持和恢复经济。广州是新解放区。西南地区解放较迟,解放初工商业陷于半停顿状态,加之各地又忙于接管、建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集中现金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到1950年10月底才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由于广州各单位普遍编制收支计划,通过统一现金管理,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很快控制本市货币流通量,对各单位收支的规律和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有利于进一步地执行监督。

 

  现金统一集中管理规定启动后,实行划拨清算,减少了现金直接支付结算,促使国家机关、企业大量现金加速向国家银行集中,市场游资受到管控,全国资金得以统筹调度。国家银行依靠迅速集中的大量资金,向国营贸易公司扩大贷款,使其积聚了大批物资,足以供应和稳定市场。到1950年5月底,转账收付与现金收付的比例扩大为9:1,与同年2月底比,各项存款增加了4倍,各项放款增加了10.5倍,每日平均汇兑额增加4倍,外汇库存储备增加2倍。国家银行实现了对全国现金管理的绝对控制,对于顺利实现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统一财经工作之“统一货币管理”

 

  全国第一次现金管理会议召开。统一现金管理,效果立竿见影。不过现金管理只是货币管理的第一步。195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现金管理会议,会议实际上讨论的是货币管理政策,总结现金管理的经验得失,明确进一步实行货币管理的任务重点,制定了为实现任务的各项制度办法及如何组织实施的方法步骤与计划,并决定将从有重点逐渐达到取消各公企、合作社间全部的商业信用,争取将商业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这次会议旨在厘清对社会主义国家货币管理的政策思路,借鉴苏联经验,通过行政管理,由银行(指定专业银行)根据国家预算及建设计划进行拨付,实行监督,凡无专业银行设立地区,由人民银行代理,监督基本建设投资,有效控制货币市场,防止货币流通盲目、自流、迟滞浪费的现象,巩固物价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其主要思想体现在:

 

  (一)货币管理是社会主义国家整个财政经济政策的主要部分,不但在和平时期是实现计划化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环节,而且在战争时期也是控制金融市场,保证物价稳定最有效的措施。只有实行货币管理,才能使货币有效的集中和有计划的使用使货币流通计划化,以起到统计与监督生产的作用,促进经济计划的完成;实现国家银行对金融货币市场之领导地位。

 

  (二)现金管理只是货币管理的一部分,是货币管理工作的第一步。通过现金管理达到集中现金、节约使用,有计划的调剂现金流通,以适应生产与商品流通过程中的需要,同时还稳定了物价。现金管理工作的目标就在做到出纳计划化,也就是货币发行的正确掌握,我们现在还只做到管理的一步,还说不上计划化。

 

  (三)通过划拨清算(或称结算)使国家企业之一切交易往来全部通过银行,银行就成为国家的总会计,以此统计与监督生产,加强资金的周转,扩大不用现金的转账范围,促进经济核算及计划之完成。

 

  (四)集中短期信用于国家银行,取消各企业对外的直接商业信用,避免资金运用的盲目与浪费,经济合理的分配资金,达到完全为国家建设服务并与整个经济计划相适应的信贷计划化。

 

  (五)通过对国家长期投资的监督,保证基本建设计划的实现,避免长期投资的转移与浪费,通过对利润、折旧及公积金之管理,积累国家资本,以扩大再生产。

 

  (六)集中国际清算,确立独立自主的货币,稳定货币购买力,避免外汇使用的浪费,促进出入口贸易的主动性与计划性。在苏联由于对外贸易的完全国营,一方面亦由于国际清算之集中,卢布的对内价值就不会受到国外经济不稳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货币管理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两项:一是实行划拨清算制度,由银行集中信贷。二是实行现金管理。

 

  《关于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的指示》。货币管理制度是进一步统一财经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主要财经纪律之一。为能主动地掌握与调剂货币流通以巩固金融,使属于国家的但分散在各单位的资金更能充分集中统一有效使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中巨大资金的需要,并促进经济核算及计划的执行,1950年12月25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关于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的指示》,以具体指导各级政府财委和有关部门,加强现金管理,实行划拨清算,集中短期信用及监督基本建设投资。

 

  两套《办法》适用的范围限于国家企业、机关、部队、团体及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自愿参加。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政务院决定,有权就现金管理、划拨清算、短期信用、监督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包括现金库存,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贷款用途以及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运用状况等,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如发现不符规定,对贷款随时停贷或收回,对基本建设投资暂停拨付。《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对加强现金管理、实行划拨清算、集中短期信用和监督基本建设投资等,分章作了详尽规定;《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根据《货币管理实施办法》中“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业务经营、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编制系统,送审程序及批复时间、计划项目等作了具体规定。

 

  《指示》的基本意义,是规定以国家银行为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的清算、信贷与现金管理的机关。国家银行对于各部队、机关、国营企业、团体、合作社实行资金管理,以保证财政预算制度的执行,及企业经济核算制度的实施,从而合理地使用国家财力,以巩固已经稳定的金融情况,并依靠由实行货币管理所集中起来的资金,以扶助物资交流,从而推动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中财委这份《指示》和关于货币管理的决定影响深远,为新中国在“一穷二白”基础上,计划统筹经济发展奠定了金融根基。

 

  五、统一财经工作之“经理金库与普设发行库”

 

  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

 

  金库是统一国家财经工作的重要工具。为协助财政收支和国家贸易的统一管理,1950年,国家银行按照政务院要求,抓紧时间相继建立了财政金库(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与企业金库(贸易金库、铁道金库、邮电金库等),使贸易部门资金与物资能统筹调拨。代理金库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

 

  政务院于1950年3月3日颁布施行《中央金库条例》,并于3月25日公布了《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草案)。《条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中央总金库,各大行政区设中央区金库,各省(市)设中央分金库,各县(市)设中央支金库,必要时于适当地点设经收处,形成四级金库体系,普遍建立金库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统一使用。《条例》要求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照规定期限全部缴纳同级金库。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主任由各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金库款的支配权属财政部。各级金库间存款的运解调度权属中央总金库。各级政府对同级金库负有监督检查之责,但无权支配库款。

 

  另外,针对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如贸易、铁道、重工业等现金量大的收入项目,中国人民银行与贸易部协商,在各级行建立“贸易金库”,规定各地国营贸易公司每日收入的现金必须当日全部缴存当地的“贸易金库”并上交总库;同铁道部、燃料工业部、重工业部等部门,也建立了代理金库与调拨合同,通过专设的铁道、贸易等企业金库,迅速回笼现金,集中于银行,以保证货币发行可控,重要项目业务计划与财务计划的顺利实现。从1950年3月至5月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共建立中央金库1657个(华北地区做到了一县一库,西北、西南大部地区也均已建库)、贸易金库333个。

 

  普设发行库:灵活调拨全国货币资金

 

  调拨灵活才能便利资金集中使用和全国畅通汇兑。1949年10月,中财委作出《关于建立发行库的决定》。其中规定:发行库为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组成部分之一在总行设总库,发行库款支配权直属中财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代国家保管和发行货币的部门,是全国货币资金调拨的中心。为配合现金管理,大量集中资金,畅通汇兑,1950年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发行库会计及出纳科长会议,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发行、出纳制度办法,决定普设发行库,健全机构,各级库采取独立垂直系统的会计制度,独立账簿记载。10月,根据中财委关于建立发行库的基本精神,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制度》。其中规定,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组成部分,设总库分库、支库三级机构,分别设在总行、省(市)分行和中心支行;一般县支行设保管库。分库、支库、保管库库款为总库库款的一部分,非经规定手续不得动用。《制度》对各级发行库任务、会计制度的确立、科目、账务组织、报告制度、库款调拨、出入库手续、库款管理、检查、警卫和库款押运规则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从1950年到1952年,货币管理在国家争取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过程中逐步推进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属于政府的分散在各企业、机关、部队的现金,加之金库与发行库普建,便于集中调度、灵活调拨,制止了社会上通货过多、物价膨胀的现象,国家掌握大量现金,有助于扭转新中国成立初期困难的财政经济局势,壮大了国营经济力量,实现了国营经济的领导作用。1950年初,政务院颁布现金管理命令之后,国家银行集中大量现金,强化现金管理,掌握货币收支计划。到1950年5月,市场货币流通量缩小将近三成。金融物价的稳定也使人民币币值不断提升,1950年9月底,存款同期增加了17倍,存款总额是市场流通货币的300%,大量现金集中于国家银行。1950年12月,人民币持续升值,美汇牌价由42000元降至31000元(旧币)。抗美援朝之际,国家银行及时地执行冻结国家机关、部队、国营企业存款的命令,使金融物价得以持续地巩固稳定。1951年初,基于“巩固国防、稳定市场、重点建设”的财经总方针,国家银行全面实施货币管理,发挥现金中心的作用,增添划拨清算、集中信用、监督基本建设投资等工作内容,这时期的货币管理工作初步地实现了以国家银行为结算中心,集中部分短期信用,主动掌握货币流通。

 

  自1950年到195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的国营存款余额总计增加达60倍左右,为集中信用创造了条件,构成了金融物价相对稳定的重要保障,直接间接的扶助了工农业生产,同时在活跃城乡物资交流与管控市场上,发挥了较显著的作用,并通过国营经济扶助了私营经济,有效地执行了公私兼顾政策,为恢复国民经济提供了资金力量,并为配合过渡时期“一化三改”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在统一财经工作的系统部署下,国家银行逐步由现金中心成为结算中心与信贷中心,成为经济建设名副其实的总出纳、总枢纽。(总编著:濮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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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6 17: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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