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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金融史6 |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以国家银行为中心的新中国金融体系建立(二)

  • 分类:金融党建
  • 来源: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新中国金融史编写组
  • 发布时间:2022-12-0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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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四、机构推下一层,大力设置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工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治任务。被毛泽东同志称为“第二场决战”的土地改革使农民掌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帮助农民走向富裕,恢复和发展农业,为工业提供原料与资金,就能从政治上巩固国家政权的根基,巩固工农联盟,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重中之重在农村。解放初期,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农业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农业生产占国民经济的90%,手工业生产不足10%。由于土改,农村老解放区的生产关系已经发生根本性改变,新区正在进行土改或减租退押,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势力重重压榨之下解放了的广大农民获得土地和生产资料,农产品、土产、特产的生产、销售和贸易逐渐恢复,农副产品不断增产,农民开始有了富余,生产积极性、购买力都在提高,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存法则彻底改头换面,农耕不再是单个家庭的活计,正一步步走向集体化、合作化。   另外,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要比工业快。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首先要恢复和发展的是农业,因为农业恢复和发展就可供给工业所需要的原料和粮食,农民卖出经济作物或剩余粮食,就提高了购买力,就可以购置生产资料扩大生产,或购买日用品以满足不断提高的生活需要,从而为工业品开辟市场,为发展工业积累资金。   全国农村的经济正处于恢复和发展中,喜气昂扬的发展氛围很快浓烈起来,但阻碍发展的问题也接次浮出水面,农副特产品的推销问题、工业品的供应问题、提高技术扩大再生产的物资问题,提高生活、保障生活与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劳动互助与产销合作的“组织起来”问题,这些问题都系于一个总的问题,即农村资金的调剂和供给问题。如何支持贸易、合作部门和帮助私商进行收购,帮助运输行业组织运输,使农民把生产品变成资金,成了国家银行及其地方组织必须担负的历史重任。要担起这一重任,金融机构就必须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的具体要求,解决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   (一)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规划统领农村金融工作的总纲   这是一次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重要会议。1951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开创历史先河,为农村金融工作谋篇布局。   这次会议确立了农村金融工作在整个金融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经过全方位讨论,新的农村金融工作方针确立为“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农村金融工作从单纯的农贷工作转变为存、放、储、保、信用合作的全面业务活动,从季节性的资金供给转变为经常性的资金调剂工作。组织机构从城乡状态转变为深入农村,机构推下一层,接近广大农民群众。中国农村地区广阔,中国人民银行全行2000多个机构里,农村行占80%,农村干部约10万左右,占到全行干部的60%。要面对全国4万万农民群众,仅靠国家银行的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资金调剂需要。信用社、信用部、资金互助小组等各种信用组织伴随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在农村中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活动逐步开展起来,自由借贷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分工合作、各得其所是“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的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为引起各级干部的重视,南汉宸同志在总结报告中充分说明了国家扶持信用合作的意义:“信用合作是群众自己的资金互助在自愿两利原则下的合作组织。不是国家银行的机构。信用合作社与国家银行的关系,它的业务是自己负责的。会计是独立的,吸收的存款可以转存到国家银行,但要按银行的章程办,利息可以比银行存款稍高一些,但其用高利吸收来的存款,银行不能按高利为之转存。如其要求国家银行贷款支持,那是可以的。放款利息可比一般放款利息低20%。目前信用组织形式很多,有大的进步的,有小的落后的,我们的原则是‘条条大路通罗马’,利用各种组织开展农村金融工作。”   (二)机构推下一层,广设农村营业所、流动工作小组和信用合作组织   大力设置农村金融机构   全国农村金融会议以后,各地人民银行加快农村营业所的组织设置,全力推进“机构推下一层”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南区在土改区普设农村金融机构,重点设在减租退押、侨汇、特产等区域。山东分行每个中心支行选择一个重点县支行,由中心支行行长直接领导,改进县支行,根据情况布置营业所。广西省分行采取“先大集镇、后小集镇”的策略,在较小的集镇率先成立流动工作小组后再逐步推进;业务方面,首先是大力扶植土特产运销,同时举办短期周转性放款、农村储蓄等业务。察哈尔省建立了在村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农村金融委员会,以进一步开展小组工作,巩固业务基础。   “机构推下一层”的政策使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受到格外关注,国家银行以强烈的紧迫感加大推行的力度。1952年,在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召开的一年后,全国拥有6000多个营业所(营业所是信用合作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农村金融活动的核心组织)。流动金融小组得以广设,并以营业所所在集镇为据点,流动服务于集镇周围的农村。   信用合作机构成为国家银行农村金融工作的有力助手   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在老解放区的广大农村,一些刚刚获得土地的贫苦农民纷纷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1950年,全国农村有互助组2,724,000多个,参加农户1131万多户。到1951年,互助组发展到4,675,000多个,参加农户有2100万户,增加了将近一倍。但信用合作社起初并不多,设有信用部的农村基层社也为数很少。看到了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喷薄欲出的势头,毛泽东同志意识到,眼下的农村组织合作社是可行的。于是在一次与刘少奇和主持华北局工作的薄一波、刘澜涛谈话中,毛泽东同志明确表示不赞同互助组不能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这是毛泽东同志从中国革命积累起来的互助合作经验和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中作出的研判,他试图突破苏联模式,为之后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探出一条新路。毛泽东同志心中,一个宏大战略正在酝酿。但当时苏联农业从机械化到集体化的模式深深影响着国内高层部分领导的思想。刘少奇和华北局认可苏联模式,认为“农业集体化不是逐步进行的,不是单纯依靠农村条件,而是依靠城市,依靠强大的工业。”“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使农业能用机器耕种和土地国有为条件。”一时间,思想不统一。   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于12月正式发出。《决议(草案)》全面分析和肯定了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产生的互助合作、个体生产两种积极性,重点强调要积极发展互助合作运动:“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路,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决议(草案)》推动了全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蓬勃发展。当时即使没有大量农业机械,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凭借统一经营,统一利用劳动力、土地,统一整合生产力,组织兴修水利,改良作物,共同抗御自然灾害,特别是在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上显示出集体优势,农村生产力、粮食产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到1952年底,老解放区65%以上的农户组织了起来,新解放区有25%左右,全国拥有4000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几十个高级社(集体农庄)。粮食总产达到3200多亿斤,同比增产400亿斤。按照国家统计局1952年约5.75亿的总人口计算,全国每人每天的粮食达到了将近1.53斤,足以自给自足。这是一组对发展互助合作事业很有说服力的数据。在1953年2月15日,《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通过为正式决议。   在党中央的强力推动下,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轰轰烈烈地发展起来。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作出了发展“信用合作”的部署,会议起初决定由人民银行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合作社负责组织推动,供销合作社可以设立信用部办理信用业务。两个月后,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国合作总社磋商,决定将信用合作组织改为统由人民银行负责组织领导,并于1951年7月6日下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和《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此后,信用合作社成为国家银行领导下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资金互助组织。   为集中力量扶持农村合作金融,1951年7月,针对以城市业务为主的城市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城市行对农村及合作金融工作的办法》,要求城市行对农村及合作金融工作亦予以重视,在业务政策思想及机构组织上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及“大力扶植合作事业发展”的工作方针;要积极开展郊区农村金融、合作金融,重点向农林、渔牧、农田水利等企业发放长短期放款;要根据农业与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农业合作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及实际情况,设立农业合作部门,领导当地农业合作金融的开展。   据不完全统计,到1952年年底,全国各地已设立1766个信用合作社、1126个供销合作社信用部、5239个信用互助小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打破了发展局限,信用合作机构逐渐成为了国家银行农村金融工作的有力助手,进一步沟通和联系了农民群众。   五、私营金融业纳入新中国金融体系   对私营银行、行庄经过一番清理整顿后,面临如何将私营金融业纳入新中国金融体系中,使之服务于国家经济政策目标的问题。   公私合营、联合放款、联合经营三种方式是全国解放初期在国家引导下私有金融资本的现实选择。但将私营金融业纳入新中国金融体系中并非一帆风顺。在一份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的工作总结中曾反映这些资本家的顾虑∶“有的行庄把参加联放看成一种负担,把联放处看作是人民银行的一个部门。”“公私合营银行的急速发展引起了私营银钱业的不满,二者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一些私营行庄的代表在1950年8月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直陈对发展现状的担忧和不满,提出了“一碗饭该谁吃”“国家银行的发展挤了行庄”的尖锐问题,希望能遵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有关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更有甚者提出业务上和国家银行应“分疆而治”。对这些意见党中央高度重视,在如何对待私营资本的关键问题上,十分慎重地思考决策,最终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私营金融业的集中管理,采取“小的并(中小行庄组织联营集团,银行分片组织联合管理)、大的靠(走向公私合营),以扶助私营工商业发展生产”的政策,坚持联合经营、公私合营的既定路线。这一决定极具前瞻性,从公私合营、联合放款、联合经营到联合总管理处的设立正是私营银行一步步纳入新中国金融体系的演变过程。   公私合营。国民党政府统治下官僚金融资本垄断全国金融业,天津、上海解放后,按照城市接收的接管方案,原来官商合办银行在接管官僚资本后成为第一批公私合营银行,新中国成立后业务占据很大份额。一些私营银行的资本家目睹了公私合营发展趋势,逐渐认清形势,决定申请加入到公私合营的队列中。在上海,1950年4月,建业银行率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合营申请,随即获得批准。继建业银行之后,实力较雄厚的浙江兴业、国华、浙江第一商业、和成、中国企业、聚兴诚、源源长和金城银行亦纷纷提出加派公股董事的请求,到1950年年底,上海有8家银行获准成为公私合营银行。195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投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其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   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后,公私合营方式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公私合营银行组织联合

新中国金融史6 |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以国家银行为中心的新中国金融体系建立(二)

【概要描述】  四、机构推下一层,大力设置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工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治任务。被毛泽东同志称为“第二场决战”的土地改革使农民掌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帮助农民走向富裕,恢复和发展农业,为工业提供原料与资金,就能从政治上巩固国家政权的根基,巩固工农联盟,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重中之重在农村。解放初期,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农业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农业生产占国民经济的90%,手工业生产不足10%。由于土改,农村老解放区的生产关系已经发生根本性改变,新区正在进行土改或减租退押,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势力重重压榨之下解放了的广大农民获得土地和生产资料,农产品、土产、特产的生产、销售和贸易逐渐恢复,农副产品不断增产,农民开始有了富余,生产积极性、购买力都在提高,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存法则彻底改头换面,农耕不再是单个家庭的活计,正一步步走向集体化、合作化。



  另外,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要比工业快。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首先要恢复和发展的是农业,因为农业恢复和发展就可供给工业所需要的原料和粮食,农民卖出经济作物或剩余粮食,就提高了购买力,就可以购置生产资料扩大生产,或购买日用品以满足不断提高的生活需要,从而为工业品开辟市场,为发展工业积累资金。



  全国农村的经济正处于恢复和发展中,喜气昂扬的发展氛围很快浓烈起来,但阻碍发展的问题也接次浮出水面,农副特产品的推销问题、工业品的供应问题、提高技术扩大再生产的物资问题,提高生活、保障生活与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劳动互助与产销合作的“组织起来”问题,这些问题都系于一个总的问题,即农村资金的调剂和供给问题。如何支持贸易、合作部门和帮助私商进行收购,帮助运输行业组织运输,使农民把生产品变成资金,成了国家银行及其地方组织必须担负的历史重任。要担起这一重任,金融机构就必须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的具体要求,解决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



  (一)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规划统领农村金融工作的总纲



  这是一次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重要会议。1951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开创历史先河,为农村金融工作谋篇布局。



  这次会议确立了农村金融工作在整个金融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经过全方位讨论,新的农村金融工作方针确立为“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农村金融工作从单纯的农贷工作转变为存、放、储、保、信用合作的全面业务活动,从季节性的资金供给转变为经常性的资金调剂工作。组织机构从城乡状态转变为深入农村,机构推下一层,接近广大农民群众。中国农村地区广阔,中国人民银行全行2000多个机构里,农村行占80%,农村干部约10万左右,占到全行干部的60%。要面对全国4万万农民群众,仅靠国家银行的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资金调剂需要。信用社、信用部、资金互助小组等各种信用组织伴随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在农村中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活动逐步开展起来,自由借贷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分工合作、各得其所是“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的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为引起各级干部的重视,南汉宸同志在总结报告中充分说明了国家扶持信用合作的意义:“信用合作是群众自己的资金互助在自愿两利原则下的合作组织。不是国家银行的机构。信用合作社与国家银行的关系,它的业务是自己负责的。会计是独立的,吸收的存款可以转存到国家银行,但要按银行的章程办,利息可以比银行存款稍高一些,但其用高利吸收来的存款,银行不能按高利为之转存。如其要求国家银行贷款支持,那是可以的。放款利息可比一般放款利息低20%。目前信用组织形式很多,有大的进步的,有小的落后的,我们的原则是‘条条大路通罗马’,利用各种组织开展农村金融工作。”



  (二)机构推下一层,广设农村营业所、流动工作小组和信用合作组织



  大力设置农村金融机构



  全国农村金融会议以后,各地人民银行加快农村营业所的组织设置,全力推进“机构推下一层”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南区在土改区普设农村金融机构,重点设在减租退押、侨汇、特产等区域。山东分行每个中心支行选择一个重点县支行,由中心支行行长直接领导,改进县支行,根据情况布置营业所。广西省分行采取“先大集镇、后小集镇”的策略,在较小的集镇率先成立流动工作小组后再逐步推进;业务方面,首先是大力扶植土特产运销,同时举办短期周转性放款、农村储蓄等业务。察哈尔省建立了在村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农村金融委员会,以进一步开展小组工作,巩固业务基础。



  “机构推下一层”的政策使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受到格外关注,国家银行以强烈的紧迫感加大推行的力度。1952年,在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召开的一年后,全国拥有6000多个营业所(营业所是信用合作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农村金融活动的核心组织)。流动金融小组得以广设,并以营业所所在集镇为据点,流动服务于集镇周围的农村。



  信用合作机构成为国家银行农村金融工作的有力助手



  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在老解放区的广大农村,一些刚刚获得土地的贫苦农民纷纷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1950年,全国农村有互助组2,724,000多个,参加农户1131万多户。到1951年,互助组发展到4,675,000多个,参加农户有2100万户,增加了将近一倍。但信用合作社起初并不多,设有信用部的农村基层社也为数很少。看到了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喷薄欲出的势头,毛泽东同志意识到,眼下的农村组织合作社是可行的。于是在一次与刘少奇和主持华北局工作的薄一波、刘澜涛谈话中,毛泽东同志明确表示不赞同互助组不能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这是毛泽东同志从中国革命积累起来的互助合作经验和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中作出的研判,他试图突破苏联模式,为之后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探出一条新路。毛泽东同志心中,一个宏大战略正在酝酿。但当时苏联农业从机械化到集体化的模式深深影响着国内高层部分领导的思想。刘少奇和华北局认可苏联模式,认为“农业集体化不是逐步进行的,不是单纯依靠农村条件,而是依靠城市,依靠强大的工业。”“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使农业能用机器耕种和土地国有为条件。”一时间,思想不统一。



  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于12月正式发出。《决议(草案)》全面分析和肯定了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产生的互助合作、个体生产两种积极性,重点强调要积极发展互助合作运动:“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路,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决议(草案)》推动了全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蓬勃发展。当时即使没有大量农业机械,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凭借统一经营,统一利用劳动力、土地,统一整合生产力,组织兴修水利,改良作物,共同抗御自然灾害,特别是在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上显示出集体优势,农村生产力、粮食产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到1952年底,老解放区65%以上的农户组织了起来,新解放区有25%左右,全国拥有4000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几十个高级社(集体农庄)。粮食总产达到3200多亿斤,同比增产400亿斤。按照国家统计局1952年约5.75亿的总人口计算,全国每人每天的粮食达到了将近1.53斤,足以自给自足。这是一组对发展互助合作事业很有说服力的数据。在1953年2月15日,《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通过为正式决议。



  在党中央的强力推动下,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轰轰烈烈地发展起来。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作出了发展“信用合作”的部署,会议起初决定由人民银行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合作社负责组织推动,供销合作社可以设立信用部办理信用业务。两个月后,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国合作总社磋商,决定将信用合作组织改为统由人民银行负责组织领导,并于1951年7月6日下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和《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此后,信用合作社成为国家银行领导下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资金互助组织。



  为集中力量扶持农村合作金融,1951年7月,针对以城市业务为主的城市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城市行对农村及合作金融工作的办法》,要求城市行对农村及合作金融工作亦予以重视,在业务政策思想及机构组织上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及“大力扶植合作事业发展”的工作方针;要积极开展郊区农村金融、合作金融,重点向农林、渔牧、农田水利等企业发放长短期放款;要根据农业与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农业合作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及实际情况,设立农业合作部门,领导当地农业合作金融的开展。



  据不完全统计,到1952年年底,全国各地已设立1766个信用合作社、1126个供销合作社信用部、5239个信用互助小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打破了发展局限,信用合作机构逐渐成为了国家银行农村金融工作的有力助手,进一步沟通和联系了农民群众。



  五、私营金融业纳入新中国金融体系



  对私营银行、行庄经过一番清理整顿后,面临如何将私营金融业纳入新中国金融体系中,使之服务于国家经济政策目标的问题。





  公私合营、联合放款、联合经营三种方式是全国解放初期在国家引导下私有金融资本的现实选择。但将私营金融业纳入新中国金融体系中并非一帆风顺。在一份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的工作总结中曾反映这些资本家的顾虑∶“有的行庄把参加联放看成一种负担,把联放处看作是人民银行的一个部门。”“公私合营银行的急速发展引起了私营银钱业的不满,二者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一些私营行庄的代表在1950年8月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直陈对发展现状的担忧和不满,提出了“一碗饭该谁吃”“国家银行的发展挤了行庄”的尖锐问题,希望能遵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有关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更有甚者提出业务上和国家银行应“分疆而治”。对这些意见党中央高度重视,在如何对待私营资本的关键问题上,十分慎重地思考决策,最终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私营金融业的集中管理,采取“小的并(中小行庄组织联营集团,银行分片组织联合管理)、大的靠(走向公私合营),以扶助私营工商业发展生产”的政策,坚持联合经营、公私合营的既定路线。这一决定极具前瞻性,从公私合营、联合放款、联合经营到联合总管理处的设立正是私营银行一步步纳入新中国金融体系的演变过程。



  公私合营。国民党政府统治下官僚金融资本垄断全国金融业,天津、上海解放后,按照城市接收的接管方案,原来官商合办银行在接管官僚资本后成为第一批公私合营银行,新中国成立后业务占据很大份额。一些私营银行的资本家目睹了公私合营发展趋势,逐渐认清形势,决定申请加入到公私合营的队列中。在上海,1950年4月,建业银行率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合营申请,随即获得批准。继建业银行之后,实力较雄厚的浙江兴业、国华、浙江第一商业、和成、中国企业、聚兴诚、源源长和金城银行亦纷纷提出加派公股董事的请求,到1950年年底,上海有8家银行获准成为公私合营银行。195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投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其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



  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后,公私合营方式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公私合营银行组织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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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机构推下一层,大力设置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工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治任务。被毛泽东同志称为“第二场决战”的土地改革使农民掌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帮助农民走向富裕,恢复和发展农业,为工业提供原料与资金,就能从政治上巩固国家政权的根基,巩固工农联盟,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重中之重在农村。解放初期,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农业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农业生产占国民经济的90%,手工业生产不足10%。由于土改,农村老解放区的生产关系已经发生根本性改变,新区正在进行土改或减租退押,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势力重重压榨之下解放了的广大农民获得土地和生产资料,农产品、土产、特产的生产、销售和贸易逐渐恢复,农副产品不断增产,农民开始有了富余,生产积极性、购买力都在提高,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存法则彻底改头换面,农耕不再是单个家庭的活计,正一步步走向集体化、合作化。

 

  另外,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要比工业快。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首先要恢复和发展的是农业,因为农业恢复和发展就可供给工业所需要的原料和粮食,农民卖出经济作物或剩余粮食,就提高了购买力,就可以购置生产资料扩大生产,或购买日用品以满足不断提高的生活需要,从而为工业品开辟市场,为发展工业积累资金。

 

  全国农村的经济正处于恢复和发展中,喜气昂扬的发展氛围很快浓烈起来,但阻碍发展的问题也接次浮出水面,农副特产品的推销问题、工业品的供应问题、提高技术扩大再生产的物资问题,提高生活、保障生活与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劳动互助与产销合作的“组织起来”问题,这些问题都系于一个总的问题,即农村资金的调剂和供给问题。如何支持贸易、合作部门和帮助私商进行收购,帮助运输行业组织运输,使农民把生产品变成资金,成了国家银行及其地方组织必须担负的历史重任。要担起这一重任,金融机构就必须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的具体要求,解决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

 

  (一)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规划统领农村金融工作的总纲

 

  这是一次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重要会议。1951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开创历史先河,为农村金融工作谋篇布局。

 

  这次会议确立了农村金融工作在整个金融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经过全方位讨论,新的农村金融工作方针确立为“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农村金融工作从单纯的农贷工作转变为存、放、储、保、信用合作的全面业务活动,从季节性的资金供给转变为经常性的资金调剂工作。组织机构从城乡状态转变为深入农村,机构推下一层,接近广大农民群众。中国农村地区广阔,中国人民银行全行2000多个机构里,农村行占80%,农村干部约10万左右,占到全行干部的60%。要面对全国4万万农民群众,仅靠国家银行的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资金调剂需要。信用社、信用部、资金互助小组等各种信用组织伴随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在农村中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活动逐步开展起来,自由借贷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分工合作、各得其所是“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的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为引起各级干部的重视,南汉宸同志在总结报告中充分说明了国家扶持信用合作的意义:“信用合作是群众自己的资金互助在自愿两利原则下的合作组织。不是国家银行的机构。信用合作社与国家银行的关系,它的业务是自己负责的。会计是独立的,吸收的存款可以转存到国家银行,但要按银行的章程办,利息可以比银行存款稍高一些,但其用高利吸收来的存款,银行不能按高利为之转存。如其要求国家银行贷款支持,那是可以的。放款利息可比一般放款利息低20%。目前信用组织形式很多,有大的进步的,有小的落后的,我们的原则是‘条条大路通罗马’,利用各种组织开展农村金融工作。”

 

  (二)机构推下一层,广设农村营业所、流动工作小组和信用合作组织

 

  大力设置农村金融机构

 

  全国农村金融会议以后,各地人民银行加快农村营业所的组织设置,全力推进“机构推下一层”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南区在土改区普设农村金融机构,重点设在减租退押、侨汇、特产等区域。山东分行每个中心支行选择一个重点县支行,由中心支行行长直接领导,改进县支行,根据情况布置营业所。广西省分行采取“先大集镇、后小集镇”的策略,在较小的集镇率先成立流动工作小组后再逐步推进;业务方面,首先是大力扶植土特产运销,同时举办短期周转性放款、农村储蓄等业务。察哈尔省建立了在村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农村金融委员会,以进一步开展小组工作,巩固业务基础。

 

  “机构推下一层”的政策使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受到格外关注,国家银行以强烈的紧迫感加大推行的力度。1952年,在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召开的一年后,全国拥有6000多个营业所(营业所是信用合作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农村金融活动的核心组织)。流动金融小组得以广设,并以营业所所在集镇为据点,流动服务于集镇周围的农村。

 

  信用合作机构成为国家银行农村金融工作的有力助手

 

  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在老解放区的广大农村,一些刚刚获得土地的贫苦农民纷纷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1950年,全国农村有互助组2,724,000多个,参加农户1131万多户。到1951年,互助组发展到4,675,000多个,参加农户有2100万户,增加了将近一倍。但信用合作社起初并不多,设有信用部的农村基层社也为数很少。看到了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喷薄欲出的势头,毛泽东同志意识到,眼下的农村组织合作社是可行的。于是在一次与刘少奇和主持华北局工作的薄一波、刘澜涛谈话中,毛泽东同志明确表示不赞同互助组不能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这是毛泽东同志从中国革命积累起来的互助合作经验和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中作出的研判,他试图突破苏联模式,为之后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探出一条新路。毛泽东同志心中,一个宏大战略正在酝酿。但当时苏联农业从机械化到集体化的模式深深影响着国内高层部分领导的思想。刘少奇和华北局认可苏联模式,认为“农业集体化不是逐步进行的,不是单纯依靠农村条件,而是依靠城市,依靠强大的工业。”“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使农业能用机器耕种和土地国有为条件。”一时间,思想不统一。

 

  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于12月正式发出。《决议(草案)》全面分析和肯定了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产生的互助合作、个体生产两种积极性,重点强调要积极发展互助合作运动:“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路,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决议(草案)》推动了全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蓬勃发展。当时即使没有大量农业机械,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凭借统一经营,统一利用劳动力、土地,统一整合生产力,组织兴修水利,改良作物,共同抗御自然灾害,特别是在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上显示出集体优势,农村生产力、粮食产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到1952年底,老解放区65%以上的农户组织了起来,新解放区有25%左右,全国拥有4000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几十个高级社(集体农庄)。粮食总产达到3200多亿斤,同比增产400亿斤。按照国家统计局1952年约5.75亿的总人口计算,全国每人每天的粮食达到了将近1.53斤,足以自给自足。这是一组对发展互助合作事业很有说服力的数据。在1953年2月15日,《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通过为正式决议。

 

  在党中央的强力推动下,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轰轰烈烈地发展起来。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作出了发展“信用合作”的部署,会议起初决定由人民银行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合作社负责组织推动,供销合作社可以设立信用部办理信用业务。两个月后,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国合作总社磋商,决定将信用合作组织改为统由人民银行负责组织领导,并于1951年7月6日下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和《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此后,信用合作社成为国家银行领导下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资金互助组织。

 

  为集中力量扶持农村合作金融,1951年7月,针对以城市业务为主的城市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城市行对农村及合作金融工作的办法》,要求城市行对农村及合作金融工作亦予以重视,在业务政策思想及机构组织上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及“大力扶植合作事业发展”的工作方针;要积极开展郊区农村金融、合作金融,重点向农林、渔牧、农田水利等企业发放长短期放款;要根据农业与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农业合作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及实际情况,设立农业合作部门,领导当地农业合作金融的开展。

 

  据不完全统计,到1952年年底,全国各地已设立1766个信用合作社、1126个供销合作社信用部、5239个信用互助小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打破了发展局限,信用合作机构逐渐成为了国家银行农村金融工作的有力助手,进一步沟通和联系了农民群众。

 

  五、私营金融业纳入新中国金融体系

 

  对私营银行、行庄经过一番清理整顿后,面临如何将私营金融业纳入新中国金融体系中,使之服务于国家经济政策目标的问题。

 

  公私合营、联合放款、联合经营三种方式是全国解放初期在国家引导下私有金融资本的现实选择。但将私营金融业纳入新中国金融体系中并非一帆风顺。在一份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的工作总结中曾反映这些资本家的顾虑:“有的行庄把参加联放看成一种负担,把联放处看作是人民银行的一个部门。”“公私合营银行的急速发展引起了私营银钱业的不满,二者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一些私营行庄的代表在1950年8月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直陈对发展现状的担忧和不满,提出了“一碗饭该谁吃”“国家银行的发展挤了行庄”的尖锐问题,希望能遵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有关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更有甚者提出业务上和国家银行应“分疆而治”。对这些意见党中央高度重视,在如何对待私营资本的关键问题上,十分慎重地思考决策,最终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私营金融业的集中管理,采取“小的并(中小行庄组织联营集团,银行分片组织联合管理)、大的靠(走向公私合营),以扶助私营工商业发展生产”的政策,坚持联合经营、公私合营的既定路线。这一决定极具前瞻性,从公私合营、联合放款、联合经营到联合总管理处的设立正是私营银行一步步纳入新中国金融体系的演变过程。

 

  公私合营。国民党政府统治下官僚金融资本垄断全国金融业,天津、上海解放后,按照城市接收的接管方案,原来官商合办银行在接管官僚资本后成为第一批公私合营银行,新中国成立后业务占据很大份额。一些私营银行的资本家目睹了公私合营发展趋势,逐渐认清形势,决定申请加入到公私合营的队列中。在上海,1950年4月,建业银行率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合营申请,随即获得批准。继建业银行之后,实力较雄厚的浙江兴业、国华、浙江第一商业、和成、中国企业、聚兴诚、源源长和金城银行亦纷纷提出加派公股董事的请求,到1950年年底,上海有8家银行获准成为公私合营银行。195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投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其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

 

  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后,公私合营方式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公私合营银行组织联合总管理处协议纲要》随即出台,决定进一步加速对公私合营银行的集中管理,推进“国家财经金融设施步向计划化”。1951年5月27日,由新华、中国实业、四明、中国通商和建业五家公私合营银行宣布成立第一个联合总管理处(又称“新五行联合总管理处”)。根据《公私合营银行组织联合总管理处协议纲要》,五行各推派3-7名董事组成联合董事会,作为五行集中管理与经营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联合董事会再任命联合总管理处,作为五行集中管理与经营的最高执行机构;联合总管理机构之下,五行仍保留原状,但业务和人事合为一行,由总管理机构统一调配。很快,浙江兴业、国华、和成、中国企业、聚兴诚和源源长银行宣布加入新五行联合总管理处,原新五行联合总管理处成为十一行联合总管理处。

 

  联合放款。联合放款方式主要是指私营金融业按照国家银行的计划统筹放贷。1949年9月2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的反复宣传、说服和动员下,上海173家私营机构组建了第一家联合放款组织——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1949年12月1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公私合营行庄、私营行庄共168家金融机构组建了第二家联合放款组织——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

 

  在中财委部署加强全国的现金统一管理后,私营行庄吸收存款困难,加之私营商业货价偏低,盈利能力下降,贷款需求萎缩,到1950年春夏之际,全国私营行庄进一步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发展困境,上海甚至出现了私营行庄集中倒闭的现象,1950年2月到5月间,短短四个月倒闭了89家,占当时上海私营行庄总数的55.63%。

 

  上海私营行庄的倒闭风潮引起国家领导人高度关注,1950年5月,政务院副总理兼中财委主任陈云指示“国家银行继续赞助公私行庄联合贷放,并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扩大业务”。华东区各大城市大部分先后组成了联合放款机构,武汉、北京、天津等私营金融机构比较集中的大城市,亦先后组建了联合放款组织。这种由国家银行引导联合放款的方式,国家银行除了给予必要的转抵押外,有些还直接参股,以便从内部进行监督与管理。

 

  联合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动和引导私营行庄组建联营集团,将政治要求纳入组织章程、业务政策中以加强领导,如行庄加入联营集团之前必须进行一定的改造;支持政治上靠近人民政权的金融业代表人物出面主持联营集团的工作;委托联营集团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对于联营集团发放的联合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转抵押重贴现的便利,私营行庄申请转抵押必须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的放款政策等等规定。1949年9、10月,天津12家私营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组建了第一、第二“联合银团”,实行业务联合经营,形成私营钱庄联合银团。

 

  全国统一财经工作部署后,上海,汉口、北京、天津和广州等地私营金融业加快联合经营的步伐,到1950年7月,上海45家私营银行、钱庄和信托公司组建了四家联营集团,上海65家私营金融机构70%的单位都加入。1950年12月15日,盐业、金城、大陆、中南、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即“北五行”)正式宣布联营。1951年7月8日,“北五行”宣布成立联营委员会,实行联合经营,后又申请联营联管,成立北五行联合总管理处。1951年11月,改组不久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与久安信托公司宣布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进行联合经营。汉口的15家私营行庄改组成为一家商业银行,天津中孚、东莱、中国垦业形成联营,接受金融业第一联合总管理处委员会的领导。

 

  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加强运用合营银行的资金,使之密切符合国家财经计划的需要”的时机已然成熟,1952年5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指示:对全国金融业进行全面改造,淘汰行庄;根据资产负债状况合并或淘汰私营银行;已实行公私合营的银行在其劳资双方酝酿成熟后进行人员整编、机构合并。同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行动,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制定了“彻底改造合营银行,坚决淘汰私营行庄”的方针,使全国金融业全国一盘棋,配合国家财经计划统一调度。具体举措上,对私营行庄采取公私合营或由其自行淘汰的办法;对已经合营或联营的大银行进行彻底整顿,合并成为一个全国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除损益自理外,业务、人事归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52年12月,由五个联合管理处共60家银行,包括新华、中国实业、四明、中国通商、建业、国华、浙江兴业、和成、源源长、聚兴诚、浙江第一银行等11家公私合营银行的联合管理处,盐业、金城、大陆、中南、联合银行等5家公私合营银行的联合总管理处,公私合营上海银行总管理处,上海市金融业第一联营总管理处 (包括银行、钱庄及信托公司14家) 以及上海市金融业第二联营总管理处 (包括银行、钱庄及信托公司28家),合并组成全国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全称为公私合营新华、中国实业、浙江兴业、国华、和成、聚兴诚、浙江第一、金城、盐业、中南、上海银行联合总管理处,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行长陈穆出任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主任。

 

  六、有计划地建立和调整专业银行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除全国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之外,还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两家专业银行。

 

  中国银行。摆脱了国民党四大家族控制的中国银行,在1949年6月复业后,坚决执行华东区行各项货币金融政策,利用原机构迅速恢复业务,开展收兑金圆券、白洋、美钞、外币,举办折实储蓄等货币工作,放款扶助工业和出口,吸收存款、汇兑收兑业务也逐渐展开。1950年3月22日,政务院下达《关于加强对中国银行领导监督的命令》,要求检查中国银行股权,除三分之一商股外,决定国家投资占三分之二,使中国银行成为公私合营的银行。由南汉宸、曹菊如、马寅初、胡景沄、沙千里、章汉夫、章乃器、王绍、龚饮冰、冀朝鼎、詹武、孙晓邦、郑铁如等十三人组成中国银行官股董事,何香凝、陈嘉庚、司徒美堂、许滁新、李世璋等五人为官股监事。对于中国银行原商股的董监事,除战争罪犯外,将继续留用。4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总行国外业务管理处与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联合办公。当月,政务院批准南汉宸为中国银行董事会董事长,何香凝为首席监察人。改组后的中国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公私合营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掌管外汇工作的专业机构,担负起管理外汇、经营外汇,扶助出口、促进内外交流,争取侨汇侨资建设新中国的任务。在组织上,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储蓄部、信托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总管理处则成为领导外汇工作的机构,此后又迁往北京。

 

  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官僚资本被接管后,主要办理工矿交通事业长期信用业务,与苏联的工业银行有些相似,成为新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一家专业银行。交通银行承担的主要任务有:一是管理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投资。1950年10月13日,中财委《关于统一整理公私合营企业公股的决定》中规定,公股的清理与股权管理,由中央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责成交通银行统一办理。当时,作为新中国五种经济成分之一,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合营企业有1000多家,与私人资本家合作,进行有计划的生产,无法通过单纯的行政命令推动,必须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的机构来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办理国家基本建设的投资拨款并监督其使用。国家银行学习苏联经验,使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有银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并根据基本建设的计划时间,检查工程的进度来拨付款项。1951年6月5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交通银行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并监督其使用的临时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交通银行自一九五一年六月一日起办理中央基本建设拨款工作的指示》,交通银行办理中央基建拨款,除工矿、交通、运输、公用、财政、贸易建仓、地质勘测,及中央市政建设等事业的投资外,还包括农业、水利、林垦的投资;三是组织领导长期资金市场。旧中国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下,长期通货膨胀、币值不稳,长期资金市场无所谈及。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国家资金来源有限,需要组织集中私人资金,投入到周期长的生产建设事业上;另一方面土改运动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农民生产力提高,在缴纳公粮和自己消费之外,有剩余去购买生产工具和其他工业品,工业品在农村逐渐有了销路,工业的长期投资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1952年5月1日,交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指定的对公私合营企业执行财务监督的专业银行,统一管理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公股、代管股和指定的公私合营企业投资股的股权,并负责办理国家对公私合营企业的增资拨款和对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增资拨款。

 

  七、建立新中国保险体系

 

  解放前,保险业几乎完全被帝国主义的保险势力所垄断,民族保险业实力薄弱,仰赖帝国主义的保险公司分保。新中国成立前夕,保险业迫在眉睫的任务是摆脱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建设新中国保险体系,为马上展开的生产建设所需的建筑和大宗物资提供保险保障。

 

  1949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向中财委提交关于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报告。报告指出,保险事业对于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安定人民生活、组织社会游资、壮大国家资金均有一定作用。报告提议:在现有各地接收之保险机构基础上,筹设一个全国性的保险公司,拟定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为基础,设立专对国际贸易有关的外汇专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由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管理,资金拟定200亿元,在人民银行各区行所在地设立各地区公司,东北银行所有的东北保险公司,划归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建议人民保险公司可于10月上旬正式成立。中财委经过研究,原则上同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49年10月2日,薄一波致信南汉宸告知中央同意搞保险公司,并希望南汉宸与苏专家再过细研究,拟定一个详细计划。

 

  在新中国开国大典前夕,中国人民银行于9月25日紧锣密鼓地组织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为新中国擘画保险事业蓝图,明确了即将成立的保险公司主要任务、政治任务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国营保险与私营保险的关系、私营与外商的改造与管理等若干重要的原则性问题:(1)国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下的国家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属于国营企业,其基本方针是为生产服务。主要任务是:第一,保证生产安全,扶助贸易发展,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第二,提高劳动人民的福利;第三,保卫国家财产。(2)国营保险公司必须领导私营保险公司共同实现上述任务,并代替政府执行行政上管理私营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改造私营公司单纯的营利观点和各种不合理的经营方法,克服过去依赖帝国主义外商公司的买办性质。(3)关于积累资金问题,应该从完成基本任务出发,考虑全面的利益,首先是完成政治任务,其次再谈赚钱。(4)目前主要是注意建设发展和壮大国营保险事业,逐步建立各级公司机构,大力开展业务,积累经验,培养人才。业务上经营的险种,要根据情况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会议还研究制定了对私营公司及外商公司如何加强管理和进行改造的政策,以及对接收敌伪保险机构清理交接工作的步骤和方法等。

 

  1949年10月20日,在接收国民党官僚保险机构的基础上一一主要是中国、中信、中农、太平洋几家公司,以及这些机构600多名职员,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景沄兼任保险公司总经理。此后,华东、华中、西北三个区公司,天津分公司相继成立,原东北保险公司改组为东北区公司。1950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5个区公司,31个分公司,8个支公司,25个办事处,4个营业部及派驻所,共73个单位。另外还有564个代理处,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有385个代理处。全公司员工共有2263人,其中接收及留用三分之二的旧保险从业人员。在僻远的省份如青海、宁夏都设置了分公司,新疆也派去了干部。

 

  中国保险公司从国民党政府手中接管经过改造后,成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下的专营海外保险业务的机构,1949年10月20日在上海成立,保留了国外分支机构。中国保险公司的基本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1)专门从事外币保险业务;(2)争取国外保险业务(如南洋各地);(3)联保与建立国外再保险关系;(4)接受国内溢额保险业务。必要时可以接受人民保险公司委托办理其他保险业务。

 

  私营银行业加快纳入统一管理的同时,私营保险公司概莫能外。1950年4 月之后,上海新民联后来又加入了几家私营公司,天津的私营保险公司全部加入华北民联分保交换处。私营保险业公私合营加速,1951年11月上海太平、安平等12家私营保险公司,天津大昌、中安、中国平安3家私营保险公司组建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入股50%。1952年1月,新丰、大安等13家私营保险公司组建公私合营新丰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公私合营保险公司以及1949年9月在香港成立的民安保险公司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对私营保险公司的行政管理,由各地人民银行会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1952年5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划归财政部领导。在华外商保险公司到1952年底陆续申请停业,退出中国市场。

 

  新中国保险体系迅速建立起来。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的当年,全国总分支机构仅有15个,干部300人,到1952年年底,各级机构有4416个,有3.4万多名职工。新中国保险体系结束了旧中国保险业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局面,团结与改造了私营保险业,人民保险事业已初具全国规模。(总编著:濮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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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6 17: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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