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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牵头发布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 助推民营企业发债纾困

  • 分类:民生金融
  •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 发布时间:2019-01-04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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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交易所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工作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下称《主协议(合约版)》),通过市场化衍生金融工具,增进民营企业信用,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证券业协会牵头发布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 助推民营企业发债纾困

【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交易所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工作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下称《主协议(合约版)》),通过市场化衍生金融工具,增进民营企业信用,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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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交易所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工作安排,证券业协会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下称《主协议(合约版)》),通过市场化衍生金融工具,增进民营企业信用,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信用保护合约是由交易双方一对一协商达成的创新性金融衍生品。在约定期内,合约卖方替合约买方承担合约中参考实体、特定债务种类及其他具备债务特征的债务的相关信用风险,同时定期按照约定向合约买方收取保护费用;当发生信用事件或违约事件时,合约卖方按合同条款对合约买方进行赔偿。民营企业可作为信用保护合约的参考实体,其发行的债券亦可成为合约的标的债务。债券市场中存在投资意愿、但希望规避违约风险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同资本实力雄厚、风控管理专业的合约创设机构协商,使信用保护合约的产品设计满足自身风险偏好需求。信用保护合约的推出将成为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增信的重要手段,能够使各类业务参与主体受益:一是满足合约买方(或债券投资者)风险分散与管理的差异化需求;二是畅通民企直接融资渠道,提升民企发债融资能力;三是丰富证券公司等创设机构的业务品种,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本次发布的《主协议(合约版)》是在原SAC主协议框架下,根据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特点,专门制定的用于规范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参与者行为的标准合同文件。主协议共十四条,从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及效力等级、净额支付、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终止事件及其处理、终止净额计算、利息、赔偿和费用的计算以及法律及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标准化安排,同时在破产情形、终止事件处理、信用事件争议处理、支付货币等方面形成创新性设计,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证券业协会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工作部署,鼓励证券行业通过信用保护合约等衍生金融工具,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加强信用保护合约参与主体的审慎自律管理,积极引导证券行业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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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6 17: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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