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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商行多名员工违规放贷近1.9亿 1.32亿未收回

  • 分类:金融警示
  • 来源:中新经纬
  • 发布时间:2019-10-25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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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李晓明、黄幄奇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广州农商行4名银行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近1.9亿,根据裁定书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共计1.32亿。

广州农商行多名员工违规放贷近1.9亿 1.32亿未收回

【概要描述】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李晓明、黄幄奇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广州农商行4名银行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近1.9亿,根据裁定书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共计1.32亿。

  • 分类:金融警示
  • 来源:中新经纬
  • 发布时间:2019-10-25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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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李晓明、黄幄奇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广州农商行4名银行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近1.9亿,根据裁定书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共计1.32亿。

 

  案件回顾:广州农商行员工违规放贷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晓明担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金融事业部奥园广场微小贷中心(以下简称“奥园微小贷中心”)业务主管,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及贷款的审查、审批等。

 

  期间,被告人黄幄奇、黎杰信及梁某1(已判决)为其下属业务经理,负责贷款业务办理及贷前调查。上述人员为完成银行放贷任务,共同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未对其所经办或审批贷款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使多名借款人获得贷款,但逾期无法还款。

 

  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由梁某1经办、被告人李晓明审批的陈某1(已判决)系列贷款中的84名借款人成功获得每人100万元的贷款,共计人民币8400万元(以下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2015年5月后均出现逾期。截至2016年10月20日,共收回贷款本金16,036,483.25元,收回利息5,544,950.69元,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为62,418,566.06元。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由被告人黄幄奇、黎杰信等经办、被告人李晓明审批的李某1(已判决)系列贷款中的72名借款人成功获得每人100万元的贷款,共计7200万元。2015年4月后,上述贷款实际借款人李某1资金链出现问题,贷款出现逾期,三被告人帮助其通过借新还旧、贷款重组等方式,延长贷款期限。其中,被告人黄幄奇为48名贷款人发放贷款4800万元,被告人黎杰信为22名贷款人发放贷款22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黄幄奇承办部分贷款本金和收回款差异为30,592,562.19元;黎杰信承办部分贷款本金和收回款差异为17,356,074.01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由被告人黎杰信经办、被告人李晓明审批的彭某2、黄某6、邹某等34名借款人成功获得34笔贷款,共计3370万元,该34笔贷款陆续出现逾期。截至2017年8月1日,共收回贷款本金6,094,112元,收回利息5,822,559元,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为21,783,329元。

 

  据中新经纬客户端统计,由黄幄奇、黎杰信、梁某经办,李晓明审批的贷款近1.9亿,根据裁定书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共计1.32亿。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晓明、黄幄奇、黎杰信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粤0113刑初367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李晓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黎杰信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黄幄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晓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不是主犯,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晓明为主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晓明并没有从本案获利,是初犯,建议二审法院对其改判缓刑。

 

  原审被告人黄幄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其辩护人认为:黄幄奇是初犯,主观恶性极小,黄幄奇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黎杰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其辩护人认为:黎杰信在本案中参与度最小,涉案金额最少,且没有获利,黎杰信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缓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判决书中列举,所列证据在原审开庭时已当庭出示并质证,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晓明、黄幄奇、黎杰信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上诉人李晓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黄幄奇、黎杰信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黄幄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晓明、黄幄奇、黎杰信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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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6 17: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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