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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一)

  • 分类:金融文化
  •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7-0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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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文化”是一个殊难定义的概念,既包罗万象又扑朔迷离。迄今为止,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们已经给出了200多种有影响的文化定义,以至于错综庞杂的文化定义本身已上升为一种特有的现象......

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一)

【概要描述】“文化”是一个殊难定义的概念,既包罗万象又扑朔迷离。迄今为止,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们已经给出了200多种有影响的文化定义,以至于错综庞杂的文化定义本身已上升为一种特有的现象......

  • 分类:金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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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论

 

  (一)信托文化概述

  1.信托文化的定义

  “文化”是一个殊难定义的概念,既包罗万象又扑朔迷离。迄今为止,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们已经给出了 200 多种有影响的文化定义,以至于错综庞杂的文化定义本身已上升为一种特有的现象。从若干重要的文化定义中,我们可以得知,文化的基本核心,或者说隐蔽文化层中的深层隐藏物,是传统的、与群体紧密相关的价值观念;而文化既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又是人类做进一步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与人类生产生活相关的一切活动和组织,都需要有自身的文化含义与特点。

  中国信托业协会于2020年6月17日发布的《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中对信托文化的定义为: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形成“诚信、专业、勤勉、尽职”的良好价值理念。《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对信托文化的定义,主要是从信托公司角度来讨论的。如果从行业角度甚至从社会的角度来讨论信托文化,则还需要包括其他的相关方及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信托文化建设,就是要探究信托事业的发展需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和约束,为何在我国经济发展呈现新格局下迫切需要建设信托文化,以及探索信托文化建设的特征、特质、原则和方法何在等问题。结合文化的基本核心以及《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对信托文化的定义,本课题将信托文化定义为:基于信托架构这一原点,用以评价、激励、约束和规范信托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行为与关系的价值观念、法律制度、监管规则、社会舆论和理论研究,其萌芽和形成、变化于数百年来各国各地区的信托活动之中,并构成人们开展信托活动的社会环境和前提条件。

  2.信托文化的内涵

  研究表明,中世纪英国所特有的地产权体系是催生信托发育的肥沃土壤,其所特有的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则是浇灌信托之树茁壮成长的活水源头。前者将财产权利划分为可以跨时间、跨空间分割和转让的“权利束”,为信托内部设计的惊人弹性装上了想象的翅膀,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后者所秉持的“公平、正义和良心”原则,又为信托安放了笃定而又活泼的灵魂,确立了固有而又可发展的理念。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信托文化逐步嬗变、成型,从重复行为演进为社会观念,进而上升为制度共识。基于此,我们发现,信托文化所包含的本质属性或可概括为:以帮助人们在处理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事务时达成自由、安全和高效的目的为依归,以明确受托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为核心,以权衡委托人自由意志的延展和限缩尺度、界定受益人受保护的范围和深度为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上文关于信托文化定义的论述,进而考察本质属性在其中的反映,即信托文化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1)满足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需求的制度架构

  人类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进行财产的转移与管理,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升级制度架构,直至实现对自由、安全、效率的追求。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因此不断发展。

  信托文化最初是伴随着家族内财产转移的需求而出现的。当时不动产是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当时信托文化体现为如何构建一种能够打破苛刻的土地转移制约并实现财产有效转移的制度架构,从而“保护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人免遭早已过时的完全不合理的土地法律制度的侵害”。虽然当时的受托人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没有实际上的管理权力,也不承担管理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托制度架构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扮演了挣脱财产转移束缚,满足人类财产转移需求的重要角色。财产转移制约在17世纪末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后开始逐渐被消除,与此同时,人类财产的展现形式也发生了极大的扩展。凡是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的动产、不动产,也包括无形的股票、专利权、商标权等。人类对财产的需求也从静态演化为动态,从持有传承发展为保值增值。

  相比于早期信托文化所体现的财产转移功能,这一时期信托文化更多地体现为如何搭建一种能够积极运用和管理信托财产从而充分实现受益人利益积累的制度架构。通过赋予受托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受托人从单纯满足人类财产转移需求的消极角色转变为满足人类对财产复合需求的积极管理者。

  随着20世纪前后世界经济的蓬勃发展,特别是英美等发达国家金融业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快速扩张,信托由于其独特的内涵,又再次通过制度创新被推升到了新的高度。对信托制度架构的关注点开始从以财产管理为主的普通商事服务上升为现代资产管理的综合投融资服务。信托当事人通过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等一系列信托文化特征的共同作用,创造出了一种极富弹性且具有社会经济优化功能的资产运作机制,信托文化与现代金融服务开始紧密结合。可以说信托金融化重铸了已有的金融业体系,即金融业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发展到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信托融资的三元金融体系,由此信托文化与银行文化、保险文化、证券文化等共同构筑起实现人类财产转移和管理需求的宏伟大厦。

  回顾历史,信托文化始终与人类对财富的自由支配的追求紧密相连,信托设计经过数世纪演变亦始终不脱财产移转及管理的色彩。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人类经济和社会的未来难以预测,信托文化的终极制度架构到底是什么模式,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信托文化作为人类在财产转移和管理领域最富有想象力的创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都将会持续并更加显著地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2)实现信托当事人自由、效率、安全追求的价值体系

  一般意义上,不同的制度从不同维度实现和保障人类社会生活对自由、效率、安全等方面的追求。信托最初作为一种财产转移的制度安排,与传统买卖、赠与、继承等传统财产转移制度相比,帮助更多的当事人主体意志展现,并通过信托文件的约定和一系列规则设计,以受托人专业能力延展了当事人的主体能力,最终实现当事人的价值追求。概言之,信托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项民商事制度安排,以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为依托,一方面表达委托人个体意志,一方面倡导受托人信义义务,同时通过规则设计保障受益人利益,充分尊重各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及行为结果,是自由、效率、安全价值在金融生活领域的最佳体现。

  考察信托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轨迹会发现,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出发点,以信托财产的管理为中心点,以信托目的的实现为归宿的信托制度安排,自始至终都在致力于扩张当事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在提升当事人行为自由与效率的边界。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隐含于自由之中的,现代市场经济富有效率的运行就是建立于市场参与者的财富自由支配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之财产转移在践行自由

  的同时,也在积极扩张着效率的价值;信托之财产管理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是极大地提升了行为与财产的支配自由。信托在满足人类对财富支配的基本需求之上,通过创设超法而不违法的制度空间,以信托目的设立的自由性、信托文件内容的灵活性、信托财产运用的多样性、信托组织形式的便利性,实现了对自由和效率的价值超越。有学者曾言:对一人世界来说,效率是技术问题;对两人世界来说,效率是一个合约问题;对多人世界来说,效率是规则问题。而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下的合约行为,不仅拓展了信托当事人的自由边界,更是实现了不确定多数人之间集体效率的提升。

  现代信托制度不仅体现了当事人对自由与效率的追求,更是彰显了对其行为与财产安全的努力。在人的有限认知与有限理性下,引致的行为人的有限能力,常常使行为人的行为无法产生其预期结果。这种风险的发生是委托人不希望看到的。而信托的产生尤其是在现代信托业兴起之后,受托人发展成为专业的营业机构,其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信托事务的合约安排与专业运作,使委托人的有限能力得到了空前的扩张;与此同时受托人负有的以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为核心的信义义务,使信托机构不仅应当而且必须通过对信托财产进行适当性管理从而为受益人谋求最大利益,达成委托人(受益人)的预期结果。通过受托人的管理经营,委托人可较好地避免财富因自己或其后代的轻率鲁莽或错误决定而遭受损失,在风险下降的同时也意味着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升,而这恰恰体现的是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经济学意义上最重要的安全寄托,即行为结果符合预期。从法学角度来看,对于信托架构的实质,无论是“信赖关系说”“双重所有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并存说”“特殊法律主体说”“特殊权利说”还是“财产机能区分说”,其共同的关注点之一都在于信托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设计,通过对跨周期风险收益的平衡,对利益博弈下权利义务的重构,达成了信托关系内部和外部的稳定以及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即实现了对“安全”的价值笃行。

  (3)平衡信托当事人内外权义的规则设计

  信托文化历久弥新、焕发勃勃生机的重要原因,除了其天然地满足了人类对财富的支配需求,同时体现了人类的基本价值追求以外,还在于其内生的一整套规则,精妙地实现了信托关系内外的权义平衡。

  受托人居于这种平衡的核心地位。在信托设立之时,可以暂时没有受益人;在信托设立之后,也可以不再有委托人,但受托人的存在对于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都是必不可少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莫大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移交给受托人,而为了让受托人有效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也为了让交易对手在与受托人打交道时无须了解信托背后的复杂财产权利结构,受托人获得对外充分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受托人必须充分认识到,“受托人的权利”或者 “受托人的权力”,都应该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够行使。通常把这种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和信托财产承担的义务称为信义义务,其具体概念、分类和内容虽然在各个时期、各个地区的信托文化中都有所不同,但其透露出来的受托人应为了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进行谨慎有效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却是基本一致的。

  如前所述,信托文化在彰显个人自由意志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我国台湾信托学者方嘉麟教授将之总结为三个方面,第一为委托人意愿之极度尊重,第二为受托人管理处分权之极度扩张,第三为受益人保障之极度扩张,并进一步指出信托法原则上,应在信托成立、变更与终止方面限缩委托人自由;而在信托内部关系(通常即受托人与受益人间之关系)中对受托人之管理处分自由加以限制。而在外部关系(受益人与第三人间之关系)则有种种设计遏止受益人自由之滥用。

  信托文化以各种精妙的规则设计达成了这些内容。比如受托人违反谨慎义务时的“衡平赔偿”原则,受托人不当处分信托财产时的“衡平追及”原则,受托人违反禁止忠实义务时的“推定信托”原则,在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时的“归复信托”原则,信托当事人与各自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原则,信托第三人与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原则……通过对这些规则的不断丰富,在人类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信托文化在各个层次形成了一系列生动而又具体的信托活动。

  3.信托文化的层次

  文化的层次是对文化结构的表达。目前学界较为认同和使用的是文化的三层次理论,即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文化分为物态、规范和心态三个层次,其中物态文化是表层最活跃的因素,表达文化的空间结构;规范文化是中层最权威的因素,表达文化的逻辑结构;心态文化是深层最核心的灵魂,表达文化的精神结构。按照上述观点,信托文化可视为包含物态、心态和规范三种要素形态的一个金融文化子系统。同时,随着信托的发展,信托文化在历史演进和表现形式两种维度上不断演化成熟,而无论从哪个视角考察信托文化的层次,均能看到三种要素形态依次出现,交错发展,并且相互影响,日趋理性。

  (1)以要素形态为视角

  ①物态要素:社会环境、信托主体、信托技术。任何文化都需要具有自己的物质层面作为载体。信托物质文化是所有信托主体在信托活动中曾经和正在作用于其上的一切物质对象以及作用方式,是信托文化的物质基础和外在表现。物质要素可以视为信托文化的硬件,主要包括信托业特有的环境、建筑风格、形象标志等一切表征现象。从古老的钱庄到现代金融机构,从算盘到计算机网络,金融设施设备和工具手段日益现代化,信托物质文化也随之获得飞跃发展。文化归根结底是特定人群的共同生活方式,是以“人”为中心的共同追求和取向。因此信托物质文化也可视为以信托主体为中心,包含其所身处的社会环境、所依赖的信托技术以及所从事的信托活动的所有物态要素。

  ②心态要素:价值取向、思维方式。与物态要素不同,文化的心态要素的形成需要潜移默化,演化最慢也最艰难,但它却是文化的灵魂。心态要素的转变,不仅能够改变文化的物态要素,而且还能够推动文化规范要素的变化。信托文化的心态要素包括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和行业风格。价值取向即信托从业者对信托行为和周围是非的判断和评价,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排序和轻重区分;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和行业风格构成等,既构成信托业的精神文化,也塑造着信托机构的企业文化。

  ③规范要素:法律制度、监管规则、社会舆论、理论研究。文化具备了物态要素后,并不能自发形成特定的心态要素,而是要经由法律制度、监管规则、社会舆论和理论研究等规范要素的逐渐成形和整合。正如在货币和信用的发展过程中,金融行业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和惯例,这些规则惯例经过文字化和契约化处理后,就成为了正式的规章制度或法律,并经由绝大部分从业者认可和遵守,具有了权威性的约束力。逐渐发展壮大的信托业也不例外。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构成信托文化的规范性要素,同时社会舆论和相关理论研究也随着信托业的发展逐渐加深对信托文化的影响和制约。规范性要素不仅是信托文化得以健全发展的核心力量,而且规定着信托业及每一位从业者的行为,反映了信托业的外在文化特征。

 

  (2)以历史演进为视角

  ①自然状态的行为需求。信托并非是一个现代的创新事物。根据现今所见的诸多研究信托的文献,最早的原始信托行为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的一例“遗嘱托孤”,通过文字遗嘱的记载形式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信托行为,也是最早有文献记载的家族信托雏形。若以此例为起点计算,信托至今有4500多年的历史。这一时期,拥有财富的只是极少数人,人类社会正处于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对于通过信托管理财富、传承财富及其他更为丰富的社会需求还不具备物质和观念基础,因此“信托”也仅仅处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朦胧期,现代信托的某些特征、意识和行为虽然开始出现,但信托契约的订立和履行行为也还是一种自发自然的状态,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服务机构。

  ②自觉层面的社会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富有所积累。公元前450年的罗马帝国,首次通过《十二铜表法》这一成文法的形式对遗嘱继承进行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并不能满足人们对于家庭财富的继承和分配的多样化需求,遗产信托应运而生,并在实践中得到较为普遍的使用,进而获得了“罗马大法官”的确认和接受,信托因此从民间的自发行为变成了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自觉行为。然而有学者认为,在罗马遗产信托中,受托人并没有扮演一个遗产管理人的积极角色,也不是一个绝对不从信托遗产中获取利益的人。一方面,当遗产信托要求立即转让财产时,遗产信托受托人只是形式上的和过渡性的;另一方面,当遗产信托设立了一定的沉淀期时,受托人则取得全部的受益人利益。对于前者,受托人实质上处于消极的中介人地位;对于后者,他则相当于受益人的地位。如此来看,《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仅适用于遗产继承领域,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尚未出现信托以及信托法定化的情形;并且对于受托人并没有资质限定和特别要求,受托人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因此,信托作为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手段已脱离朦胧期,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获得公众认同,但依然处于萌芽期的阶段。

  ③自由范围的制度共识。目前公认的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的创设。随后,信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信托以财产权运作为起点逐渐向金融领域拓展,商事信托作为一种能够灵活适应现代商业交易需求的制度安排,逐渐形成现代的金融信托业。现代信托业的迅速发展,离不开信托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体系化。制度化是现代信托的重要标志之一。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都在保护信托契约自由的同时,安排了对守约主体保护机制,以及违约行为的惩罚机制。上述机制安排,一方面经由制定信托业规则、规定信托受托人资格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另一方面借助外部监管机构、社会舆论对受托人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来实现,同时,相关理论研究工作也为现代信托的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支撑和帮助。各方主体按照既定的制度安排自己的信托行为,能够形成对自己和对方行为结果的稳定预期,信托的基础即“信任”因此得以稳固,信托活动的安全和效率也因此在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之下得以实现。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信托主体可以自由协商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细节,从而在共同认可的制度范围内达成社会层面的共识。

  (3)以表现形式为视角

  ①信托公司的企业文化。信托文化使信托从业者从一个没有标签的自然人,逐渐变成一个“信托人”,成为一个可与其他行业从业者相区分的人。每一家信托公司,根据其股东背景、公司历史以及领导人风格等因素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个体企业文化。但在个体差异之外,受托文化应成为信托公司的共性文化。每一家信托公司都应坚守受托人定位,培育和树立谨慎管理的受托文化,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应在内部治理中确定受托人定位的“高层基调”,在业务开展中制定强调受托责任的操作规程,在绩效考评中引导至提升受托服务质量的方向,在合规风控中建立与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匹配的机制,让符合受托人定位成为各个信托公司的共同信念,成为每一个信托从业者的共同自觉。

  ②信托业的制度文化。信托业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建立并遵循的成文或非成文的制度体系即其制度文化,行业相关的监管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都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文化是信托公司的普遍行为引导,同时也是信托业的公信力来源。具体而言,信托制度文化包括信托业的治理风格、监管取向、制度安排、行业自律、行业形象、行业底蕴、行业目标、行为习惯等,既规定着信托业及每一位从业者的行为规范,也反映着信托业的外在文化特征。根据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可以将服务、民生、责任、底线和品质五个方面的文化视为信托行为的制度文化构成要素,即通过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方式,发挥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信托制度功能作用,践行信托精神,提升受托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秉持敬畏法律、遵守规则的底线思维,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塑造行业品质和声誉。

  ③信托行为的社会文化。人作为群居性动物,除了本能之外还具有社会性。信托行为是人的社会性的反映和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财产的需求超越了转移财产,具有专业才能的受托人通过管理、运营和处分信托财产,有效率地为受益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成为主要的信托目的,财产转移的自由性,财产保护的安全性,财产管理的高效性,这些借由信托实现的意图,与人的若干层次的需要若合符节”。被认为是回归信托本源的慈善信托、服务信托、家族信托等民事信托,一方面体现了委托人因信赖而对受托人产生的依赖性和服从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利他性和自觉性。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从我国《信托法》有关规定来看,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信托目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合法性以及信托设立的要件性。上述条件为信托行为的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提供了基础,更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托文化在全社会的养成提供了基础。

  (二)研究意义

  1.契合新时代文化建设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旺盛,文化建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位置更加凸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中将承担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文化建设的内容不仅仅在于文化设施、文化载体和文化活动,更重要的是人的教化和道德培养,最终支撑国家治理。信托文化既有其一以贯之的通用内核,也随着其发展、传播、移植和继受,具有民族性和时代性的特征。因此研究信托文化,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文化使命观,弘扬主流价值和传承中华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还利于加强文化交流,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华文化的全球交流和展现,构建具备宽阔视野中国文化软实力,共塑包容并茂的世界文化格局,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在当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篇章下,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夯实文化根基,从中华民族5000年的文明史、中国人民近代以来170多年的斗争史、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奋斗史、新中国信托业40多年的发展史中认识信托文化,不仅能从本质上领会其蕴涵的战略价值,更能把握文化自信思想的要义所在,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信托发展中中国文化的主体地位和确立独立自信的民族精神问题,契合新时代文化建设的要求。

  2.担负培养社会诚信的责任

  诚信缺失是目前我国一个突出的问题,这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都有诸多不利影响。2020年8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针对当前经济社会中的诚信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集中开展10项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其中包括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中央文明委还要求,加强诚信理念教育,开展诚信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信托作为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具备强烈的社会属性,使其在推动社会进步、完善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维持公序良俗、培养社会诚信等方面发挥特有作用。信托文化的广泛普及将深化信托的运用程度、塑造人们的信托观念,从而逐步增强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诚信风气。

  同时,培育和树立良好的信托文化,也能在新技术手段和民间金融的不断涌现下,有效降低投资者风险。信托文化的传播越是普及,社会对信托文化作为公序良俗越是认可,大家对信托文化的理解越是趋于一致,人们对信托的信心就会越充足,信托介入的领域就会越广泛,开展信托业务的效率就会越高,围绕信托的纷争就会越少,信托制度在与相似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之间的竞争就会越有优势,信托事业也就能够早日从初级阶段迈向中高级阶段健康快速发展。信托公司从而得以正确发挥制度优势,为有效实现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基本功能提供坚实的技术和管理支撑,吸引庞大的民间资金投资于实体经济领域,形成良好的社会契约文化。

  3.奠定信托行业发展的基石

  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财富累积和富裕人群增加,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市场需求旺盛,信托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信托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需求、防控金融风险成为行业转型的必然发展方向。对信托文化建设展开深入研究,将全面推动行业行稳致远、健康发展,行使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使命。在业务层面回归本源。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引领信托公司从债权融资类机构转向资产管理机构,充分发挥综合经营的金融功能优势,创新研发大类资产配置与财富保障、增值、传承的工具、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等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群众和推动金融改革。

  在经营层面保证底线。信托文化建设有助于在信托公司层面强调坚守合规底线的重要性,履行受托人义务,坚守职业操守的品质文化,减少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督促高管行为规范,从而促进信托行业在业务创新中能够保持长期高质量的健康发展,增加转型升级的持续动力,树立信托品牌。

  在制度层面指明方向。通过文化引领作用,凝聚共识,解答信托业的行业定位是什么、如何规范信托业发展等重大核心问题。使法律、政策等制度要件在一个为全行业所接受的核心理念的指导下形成协同效应,共同发挥作用。通过信托文化建设推动我国信托由债权融资为主的银行色彩较浓的初级阶段,向更富有信托特色的以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为主的中高级阶段过渡,奠定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4.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金融领域体现为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的物质性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个人投资者的财产保值增值和财富传承的需求持续增长,对于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当前我国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行业也正在不断壮大。深入理解信托文化内涵,将有助于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设计出多元化的理财服务和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财产管理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还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深入信托文化建设研究,不仅能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育新人”使命任务,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标准、文明素养,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更能全面贯彻投资者文化,强化风险警示,为信托投资者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这一正确的投资理念,改变投资者普遍持有的短期偏好,为打破刚性兑付奠定基础。同时,通过树立行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正面形象,将增加投资者的理性、信心,通过信托最基本的诚信理念长期稳定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久治安,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更好地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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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6 17: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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